
潍坊四月天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申请人韩永波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乐劳人仲案字〔2024〕第122号),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仲裁申请、答辩通知、开庭通知公告送达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申请人韩永波称2023年11月16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工资每月3000元,直至2024年1月24日因长时间不发工资离职,被申请人拖欠2个多月工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工资3000元、2023年12月16日至2024年1月23日工资3000元,合计6000元。
二、答辩通知
1、被申请人应当在2024年5月14日前向本委提供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被申请人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于2024年5月14日前提交本委。
3、被申请人如提出反申请,需在2024年5月14日前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三、开庭通知
1、开庭时间:2024年5月17日上午9时
2、开庭地点: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庭(昌乐县商务社区3号楼社会治理服务中心3楼310室,电话:6271970
3、如果被申请人不按期到庭,本委将缺席仲裁。
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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