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桥区格个书画艺术中心(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林存任、翟恩碟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1924-1925号)。
申请人林存任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林存任与被申请人天桥区格个书画艺术中心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天桥区格个书画艺术中心支付申请人林存任2023年7月至9月份工资6472元;3、被申请人天桥区格个书画艺术中心支付申请人林存任2023年1月至9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9696元;4、被申请人天桥区格个书画艺术中心支付申请人林存任经济补偿金3159.6元;5、被申请人济宁高新区青枫字画工作室对2-4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人翟恩碟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翟恩碟与被申请人天桥区格个书画艺术中心于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天桥区格个书画艺术中心支付申请人翟恩碟2023年7月至9月份工资6565元;3、被申请人天桥区格个书画艺术中心支付申请人翟恩碟2023年2月至9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4072元;4、被申请人天桥区格个书画艺术中心支付申请人翟恩碟经济补偿金3009元;5、被申请人济宁高新区青枫字画工作室对2-4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2月27日11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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