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足区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足农委发〔2023122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足区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委属各单位: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农发2023171)要求,制定了《大足区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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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大足区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

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深入推进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信用办发〔20237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317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切实将市场主体诚信水平与政务部门监管措施相衔接,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合规诚信经营,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围绕区委区政府有关信用大足建设的总体部署,着力健全信用制度体系,创新信用监管机制,服务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监管导向,注重兼容并蓄。针对过去一刀切监管、静态监管等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完善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及时更新,持续优化评价模型,适时调整评价指标,不断提升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信用风险,支撑信用风险预判预警。

坚持制度先行,注重规范监管。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优化监管举措,规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行为,提升监管精准度,增强信用价值获得感,让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有序推动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综合研判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状况,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对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的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激励惩戒机制,增强诚信经营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坚持统一标准,注重应用推广。统一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推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和共享。以实现对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为目标,明确评价指标,完善评价模型,制定分类标准,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注重保护主体权益,切实提升全区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水平。

三、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级,并以评价结果为基础,按不同评价等级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以激励、教育、限制、惩戒等方法,对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动态的分类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与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有效衔接。促进全区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经营规范,诚实守信。塑造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品牌,提升综合竞争力。健全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监管长效机制,提升监管成效,创建良好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和信用环境。

四、评定范围

本区域内从事农业投入品销售的经营主体,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农户参加信用评价。

五、评定标准

分级分类监管信息评价分为公共基础信息评价和行业生产经营行为信息评价,信用评价总分1100分,包括公共基础信息(企业法人版1000分)和行业生产经营行为信息(分农资和农产品生产主体信息各100分)。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为:最高、较高、较低、最低。量化评分在990分以上为A级,880989分为B级,660879分为C级,659分以下为D级。

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类评定按照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见附件2企业法人版)、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农资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评定(见附件34)。

六、评定程序

(一)信用审核。粮油特色产业和种业管理科负责对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进行实地检查、日常监管、综合监管、专项督查等工作,并负责农资经营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录入和审核。农产品质量监测科负责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实地检查、日常监管、综合监管、专项督查等工作,并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录入和审核。

信用审核按照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企业法人版)、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农资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评定(见附件234),由粮油特色产业和种业管理科、农产品质量监测科分别提出初步评级意见。评分表一式两份,由检查单位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分别留存。

(二)信用评级。根据初评信用等级材料,填写《重庆市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5),由评定小组对辖区内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信息汇总后进行公示,并报市农业农村委统一备案。

(三)信用确定。评级结果通过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官网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结束后,综合公示反馈意见,正式确定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

(四)信用修复。信用主体认为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过法定期限仍能查询的,可以向相关科室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和理由。相关科室依申请对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不良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对列入或移出严重失信名单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完毕(异议、复核需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等的,所用时间不计入异议、复核申请的处理时间);相关科室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七、分类监管

(一)分类监管。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体系。

A级市场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抽取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可视情形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评优评先、品牌推选、政府性资金安排、项目扶持和公共资源投放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采取减免保证金、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等措施。

B级市场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保持常规监管频次和抽取比例,对被抽中市场主体开展现场检查;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并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提示等手段督促其修复信用、守法经营。

C级市场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以及财政资金安排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服务,并加强行政指导,采取约谈、培训等手段督促其修复信用、守法经营。

D级市场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抽取比例,加强现场检查;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实施行业禁入限制;在财政资金安排、公共资源交易和公共资源投放中,作相应限制;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依法取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动态调整。

1.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通过信用中国(重庆)系统、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平台,实时动态更新主体信息库、检测数据库和巡查库等模块数据信息。

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认定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12月底前对本年度产生信用信息或处罚信息进行检查、评价、认定、公示。新进入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次年12月底前认定。

生产经营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及时降低其信用等级。A级、B级、C级主体一旦发生较严重的人为质量问题,立即降低信用等级。

B级、C级、D级主体一年内达到上一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到上一级信用等级。

2.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已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修复,确保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动态更新,准确反映市场主体实际信用状况,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

3.建立申诉复核机制。依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申请,可以向相关科室申请复核。相关科室建立异议处理档案,对无正当理由或者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异议的,可以不予受理。

(三)部门协同。依托信用监管系统,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行业(领域)信用信息、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监管预警结果信息等信用数据的共享协同。对同一市场主体评价等级存在两档以上差距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确保各行业信用监管评价的客观和公正。对C级一般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实行信用约束,对D级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开展部门联合惩戒。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积极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为依托,认真做好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完善农资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息档案,行政检查人员和执法人员要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保证信用评级工作更加具有说服力。

(二)加强公正透明。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应立足于农业行政管理职能,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等级评定过程中做到标准公开、尺度统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三)加强奖惩并举。运用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对诚信单位进行政策扶持,对失信违法单位强化监管,切实提高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四)加强宣传引导。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加大信用建设重大政策文件、信用建设相关成果、诚信和失信典型等方面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深入开展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提升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意识。

附件:1.大足区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

等级评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重庆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市发展改革委

   提供企业法人版)

3.重庆市大足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

    标及评分标准

   4.重庆市大足区农资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5.重庆市大足区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信用等级评定表

  6.重庆市大足区严重失信名单决定书

  7.重庆市大足区信用修复申请表

   8.重庆市大足区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大足农委发〔2023〕122号关于印发《大足区农资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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