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政策解读

11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为何出台?出台的过程是怎样的?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有哪些?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22年12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公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其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为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制定出台《通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出台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后,我省启动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修订。依据职能职责,农业农村厅在查阅资料、实地走访、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代省政府起草了《通告》初稿,先后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两次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数次讨论研究、修改完善、开展风险评估、组织专家论证等程序,形成《通告(送审稿)》,于2023年9月28日经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整个过程科学严谨,符合规范性文件出台程序。

三、有关内容解读

(一)关于宅基地的定义及范围。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通告》明确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二)关于宅基地面积标准和住房面积上限。《通告》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由原来的人均20至30平方米(实际执行中仅包括住房用地)调整为人均不超过7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对宅基地面积标准上限作了规定。综合考虑土地资源的不同状况,对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区分地域类型作出规定: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对户内人数认定仍与原来保持一致,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同时,考虑到我省地形复杂,各地情况不一,《通告》规定,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

(三)关于民族自治地方面积标准。《通告》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自治州或自治县制定。鉴于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地理环境和地形情况复杂多样,该条规定进一步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确定本地具体面积标准的权限,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

(四)关于节约集约用地和保障村民合理用地。《通告》规定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同时,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即面积标准规定的是上限,鼓励农村村民根据自己意愿和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面积标准以下申请使用宅基地。

(五)关于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要求。《通告》规定,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也就是说,在用地建房完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住房用地面积,但该户宅基地总面积标准不变,换言之,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不变的情况下,住房用地面积适当增加后,相应需压缩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通告》同时强调,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是《通告》只是对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等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关于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执行。二是《通告》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的,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三是农村住房建设方案、施工要求及其质量安全管理、危房改造,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执行。

四、贯彻落实措施

按照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及范围依法依规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加强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通告》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宣传力度,确保基层干部准确掌握政策、严格执行政策,农民群众广泛知晓政策、理解支持政策。

相关文件链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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