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件名称:滕州市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未按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案

【基本案情】本局2022年8月27日接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70481002022082740354981),于2022年9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台叉车未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现场提供不出定期检验报告、使用登记和操作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操作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滕市监特令〔2022〕ZW0903号),于2023年2月21日询问公司员工张某,制作了《询问笔录》。

【法条链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三十三条、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八十四条第(一)款、八十六条,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二十三、二十九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件名称:滕州市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未按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案

【基本案情】:本局2022年8月27日接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70481002022082781618251),于2022年9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台叉车未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现场提供不出定期检验报告、使用登记和操作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操作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滕市监特令〔2022〕ZW0902号),于2023年2月21日询问公司员工张某,制作了《询问笔录》。

【法条链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三十三条、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八十四条第(一)款、八十六条,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二十三、二十九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案件名称:滕州市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未按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案

【基本案情】:本局2022年8月27日接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70481002022082781618251),于2022年9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台叉车未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现场提供不出定期检验报告、使用登记和操作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操作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滕市监特令〔2022〕ZW0906号),于2023年2月21日询问公司员工张某,制作了《询问笔录》。

【法条链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三十三条、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八十四条第(一)款、八十六条,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二十三、二十九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案件名称:滕州市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

【基本案情】:本局2022年8月26日接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70481002022082615394541),于2022年9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台叉车未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现场提供不出定期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滕市监特令〔2022〕ZW0904号),于2022年11月30日询问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宋某,制作了《询问笔录》。

【法条链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八十四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二十三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案件名称:滕州市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

【基本案情】:本局2022年8月26日接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70481002022082603209714),于2022年9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台叉车未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现场提供不出定期检验报告、使用登记和操作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操作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滕市监特令〔2022〕ZW0905号),于2023年2月17日询问了公司员工张某,制作了《询问笔录》。

【法条链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八十四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二十三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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