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鲁医保发〔2023〕24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

鲁医保发〔2023〕24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政策内容是什么?

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以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制定了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临时特殊保障政策,有效保障了新冠患者就医用药需求,缓解了大医院医疗压力,助力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面对疫情的冲击和考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同心抗疫,取得疫情防控重大决定性胜利,目前全国疫情已趋平稳,防控形势总体向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平稳转段的决策部署,因时因势动态优化医保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乙类传染病的防治要求,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通知》,明确了4月1日后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总体考虑一是调整新冠特殊医疗保障政策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二是对新冠诊疗方案内尚未正式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如符合有关条件,可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三是对个人负担较重、符合救助条件的新冠患者及时给予医疗救助。此外,《通知》还对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等提出了要求。

二、政策调整后,尚未正式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中,哪些可以报销?

目前,部分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的新冠治疗药品尚未正式纳入医保药品目录。此前对有关新冠治疗药品的医保临时性支付政策将于3月31日到期。为了降低社会负担,引导医疗机构使用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也为了进一步丰富临床用药选择,提升新冠治疗药品的可及性,《通知》明确,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且被列入“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差异较小”类别的新冠治疗药品,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下一步,医保局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密切跟踪疫情变化,根据防控形势,不断完善新冠医疗费用保障政策,发挥好基本医保保障功能,切实减轻包括新冠患者在内的全体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鲁医保发〔2023〕2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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