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苑学校建设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城市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拟新建东苑学校,现需征收规划范围内房屋。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新建东苑学校。

二、征收范围:规划范围内(菊园小区以东、初山东路以南、春雨路以西、聚金东路以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详见征收范围示意图。

三、征收补偿依据和标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

四、征收部门:招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30日内。

七、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来源:市财政专项经费。

八、签约地点:招远市住建局816室。

九、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被征收人(或单位)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被征收人(或单位)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腾空被征收房屋。

十一、被征收人(或单位)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东苑学校建设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pdf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