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3·15”志愿者的公告


为更好履行消费者组织开展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职能,充分体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壮大消费维权公益力量,形成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合力,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自愿参加消费维权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加入“3·15”志愿者队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3·15”志愿者的条件

(一)居住在宜宾市境内,18-60周岁(有专业特长者,可适当放宽限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政治文化素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二)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无社会不良记录。

(三)热心消费维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乐于为消费者服务,并有时间和精力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

(四)严格履行“3·15”志愿者承诺,自觉服从宜宾市消委组织管理,自愿参加宜宾市消委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乐于奉献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二、“3·15”志愿者权利

(一)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消费维权社会监督权力及宜宾市消委委托行使的职责。

(二)免费参阅宜宾市消委提供的消费维权专业书籍、报刊等。

(三)有权向宜宾市各级消委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

(四)在宜宾市消委组织下,参加消费调查、消费体察(体验)等活动;参与社区、乡镇消费纠纷调解和消费维权宣传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并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

(五)有权提出因健康、工作、居住地或违法违纪、失职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的“3·15”志愿者,由颁证消委组织予以解聘。

三、“3·15”志愿者义务

(一)协助宜宾市消委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消费维权知识,不断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经营者合法经营观念。

(三)参加宜宾市消委基层消费维权活动,关注消费信息、消费热点及维权难点,向宜宾市消委反映住地商品和服务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由宜宾市消委推荐,参加由相关部门举办的涉及消费者权益调整的听证会等商品服务监督活动,客观、公正地表达意见。

(五)受宜宾市消委委托,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商品服务监督检查等活动,及时、主动向宜宾市消委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六)运用个人专业知识、技术特长,向消费者宣传消费维权知识。

(七)不得擅自发表有违消委工作宗旨的言论;不得以宜宾市消委所聘职务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擅自与涉嫌违法当事者直接交涉,以免危及个人安全或陷入法律风险。

(八)协助宜宾市消委完成其他工作。

四、“3.15”志愿者的聘期及管理

参照《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3·15”志愿者管理办法》的规定,“3·15”志愿者任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五、工作保障

宜宾市消委组织“3·15”志愿者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宜宾市消委负责保障。

六、征集方式及截止时间

有意报名者,请关注宜宾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认真阅读《公告》及有关说明,如实、准确填写《宜宾市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3·15”志愿者报名表》(报名表请点击:附件下载),于20242618:00前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或户口簿等资料报送至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东区利民路24日2号楼115办公室联系人张六月,联系方式0831—8909198邮箱993919704@qq.com)宜宾市消委将择优录取。

附件: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3·15”志愿者报名表

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2024年1月9日

附件:

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3·15”志愿者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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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
















个人自荐(请结合个人情况填写,不超过1000字)

详细材料可附后

宜宾市消委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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