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铜梁区省道107璧山界至水口段(璧山界至岚峰场口段)改建工程施工便道及堆料场临时用地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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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铜梁区省道107璧山界至水口段(璧山界至岚峰场口段)改建工程施工便道及堆料场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1号)要求,经与区林业局联合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蒲吕街道新联村八组、沙坝村十四组集体土地0.4240公顷,其中农用地0.3943公顷(耕地0.0397公顷、农村道路0.0609公顷、其他土地0.2937公顷)、建设用地0.0297公顷作为铜梁区省道107璧山界至水口段(璧山界至岚峰场口段)改建工程施工便道及堆料场临时用地,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2年。

二、你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足额支付后依法使用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严禁超范围用地。

    三、为切实保护耕地,你单位应做好表土剥离工作。在工程项目施工完毕或临时使用期满,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切实履行土地复垦责任,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经验收合格后,将临时使用土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四、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项目业主变更、临时用地行为终止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等情形发生,本复函自动废止。 

特此复函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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