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省医保局等10部门《关于医疗保障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3〕3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直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督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的《关于医疗保障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3〕3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医疗保障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3〕38号)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 济宁市工业和
委员会 信息化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济宁监管分局
2023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鲁医保发〔2023〕38号关于医疗保障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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