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金融事业发展中心,济南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财政金融部,南部山区财政局:
为切实落实《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字〔2023〕44号)(以下简称《扶持政策》)等政策,决定集中开展2023年度金融政策申报兑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强化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落实力度,切实保证工作效能。
二、受理范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单位;申报《扶持政策》第二、五部分(除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办公用房补助、齐鲁科创板挂牌补助之外)的单位,受理范围为2022年9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单位;
2022年9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22〕14号)(包括上市公司迁入补助、引进上市公司的区县补助、服务企业成功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中介服务机构补助;其他政策在《扶持政策》中集中落实)涉及部分扶持政策条件的单位;
2022年12月31日前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8〕31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字〔2019〕55号)(除改制补助、私募投资补助、发行债券补助之外)申报条件的单位。
三、工作安排
(一)材料受理及初步审核
区县金融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向相关企业下发通知并积极做好材料受理及初步审核工作。区县金融主管部门受理资金补助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填写《区(县)金融政策扶持资金汇总表》(附件1),经主要领导、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1月20日之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口业务处室,同时报区县财政局做好预算编报工作。区县财政局及时做好预算审核工作。
(二)市级复核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会同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如实、准确填写《市级金融政策扶持资金明细表》(附件2),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于1月31日前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扶持政策》条款的最终解释。
(三)数据汇总及联审通报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负责汇总业务处室提报的《市级金融政策扶持资金明细表》数据,形成汇总数据,并在汇总数据的基础上,由局党组扩大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对汇总数据及存在争议的项目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再次对所有审议通过的数据进行汇总,形成公示数据,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向市财政局出具资金划拨沟通函;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资金划拨沟通函;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补助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向申请机构或个人作出解释。
(四)市级资金下达及资金配套
预算批复后,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联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按时拨付市级资金。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资金分担比例要求,落实应分担资金,并将市、区县两级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拨给各相关企业。
(五)其他说明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财监〔2019〕17号),本次集中申报兑现工作暂不执行涉税(包括地方经济贡献等表述)政策条款。
四、工作要求
(一)严肃工作纪律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扶持政策》及相应申报指南等政策文件为依据,切实做好政策申报兑现工作。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抓好宣传监督
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等平台,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介入,确保政策兑现公开公正。要将抽查检查机制常态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将随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通报。
(三)加强工作考核
要将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有关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履行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给予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附件:
3.
《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2023年度申报指南.docx
4.
《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22〕14号)涉及部分扶持政策申报指南.docx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4年1月5日
附件1
_______区(县)金融政策扶持资金汇总表(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________处)
2024年1月5日 单位:万元
序号 | 申报企业名称 | 小计 | 2023年度市级资金 | 备注 | |||||||||||||||||||||
金融企业落地补助 | 增资补助 | 金融企业建(购、租)房 补助 | 金融人才安家补助 | 高管工作性补助 | 金融创新 | 中介服务资金补助 | 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补助 |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补助 | 科创金融 | 上市 | 挂牌 | 融资 | |||||||||||||
省证监局辅导阶段 | 证监会受理阶段 | 成功上市 | 新迁入我市企业3年内上市 | 新三板挂牌 | 齐鲁科创板挂牌 | 直接融资 | 并购重组 | 新三板股票融资 | 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 | 各类债券融资 | 证券交易场所服务机构运营补助 | ||||||||||||||
合计 | —— | -- | |||||||||||||||||||||||
1 | xx企业 | -- | |||||||||||||||||||||||
2 | xx企业 | ||||||||||||||||||||||||
…… | …… | ||||||||||||||||||||||||
-- | |||||||||||||||||||||||||
-- | |||||||||||||||||||||||||
区县金融主管 部门意见 |
主要领导: 经办人:
填写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1份,区县金融主管部门1份,区县财政局1份。
2.有未涵盖的资金项目可自行增列。
附件2
_____年度市级金融政策扶持资金明细表
填报处室: 2023年__月__日 单位:万元
县区名称 | 申报企业名称 | 小计 | 2023年度复审确定市级资金 | 备注 | |||||||||||||||
金融企业落地补助 | 增资补助 | 金融企业购房补助 | 金融企业租房补助 | 金融人才安家补助 | 高管工作性 补助 | 金融创新 | 中介服务资金补助 | 上市 | 挂牌 | 融资 | |||||||||
省证监局辅导阶段 | 证监会受理 阶段 | 成功上市 | 新三板挂牌 | 齐鲁股交挂牌 | 首发 融资 | 新三板股票融资 | 各类债券融资 | ||||||||||||
合计 | 共xx家机构 | -- | |||||||||||||||||
xx区 | 共xx家机构 | -- | |||||||||||||||||
1 | |||||||||||||||||||
2 | |||||||||||||||||||
…… | |||||||||||||||||||
xx区 | 共xx家机构 | -- | |||||||||||||||||
1 | |||||||||||||||||||
2 | |||||||||||||||||||
…… | -- | ||||||||||||||||||
经办人签字 | 处室负责人签字 | 分管局长签字 | |||||||||||||||||
填写说明:本表一式二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1份,相关业务处室1份。有未涵盖的新增项目可自行增列。
附件3
《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2023年度申报指南
为增强《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字〔2023〕44号)(以下简称《扶持政策》)的操作性和规范性,有效发挥政策的驱动作用,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要件
(一)促进金融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
1.金融机构落地和增资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
(2)补助标准
①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的,补助1.2亿元;40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补助1亿元;30亿元以上、不满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以上、不满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以上、不满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②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扶持政策》本部分第(一)条所列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扶持政策》本部分第(一)条所列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③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对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
对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300万元。对保险公司济南市级分(支)公司,补助200万元。
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100万元。
对商业银行总行设立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专营机构,补助500万元。
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在我市设立的首家营业部,补助50万元;对已获补助的证券、期货营业部升级为一级分公司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参照《扶持政策》本部分第(四)条第3款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对金融机构在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新设立的支行(公司)及以上分支机构,补助5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正式公文,主要说明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东构成、业务范围、业务发展及税收情况等,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金融许可证、批复文件复印件;
⑤验资报告复印件(分支机构、专营机构无需提供);
⑥申请增资补助的,需同时提供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增资的批复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⑦承诺书;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有关说明
①“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
②“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市级或市级以上分支机构。
③“专营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商业银行总行针对本行某一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2.金融控股公司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2)补助标准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实质控制至少2家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正式公文,主要说明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东构成、业务范围、业务发展及税收情况等,还应提供其实质控制的2家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金融机构的上述信息,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金融许可证、批复文件复印件;
⑤承诺书;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有关说明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金融机构建(购、租)房资金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专营机构。
(2)补助标准
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正式公文,主要说明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东构成、业务范围、业务发展、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情况及税收情况等,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金融许可证、批复文件复印件;
⑤验资报告复印件(分支机构、专营机构无需提供);
⑥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或购(租)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此前年度获得本政策房补情况说明;
⑦承诺书;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促进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1.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落地、增资和建(购、租)房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地、税收户管地、资金托管账户均在我市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的,或以股权投资(管理)为实际主营业务,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2)补助标准
①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按其实缴注册资本(公司制,不低于2亿元)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合伙制,不低于3亿元)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对在我市落户的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00亿元以上、对我市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由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补助。
②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本政策出台后设立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已享受《扶持政策》本部分第(一)条募集资金补助政策的,按其增资资金规模的1%给予补助;对本政策出台前设立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本政策出台后增资的,如增资资金规模达到《扶持政策》本部分第(一)条所述要求,按其增资资金规模的1%给予补助。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本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募集资金与增资补助之和不超过2000万元。
募集资金或增资补助资金分二期拨付,第一期拨付30%,第二期拨付70%。申请第二期补助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须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以上,其中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30%〔我市及所属区县(含功能区,下同)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出资部分后的规模计算补助金额〕。
③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介绍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如实际控制人、主要资金来源、团队从业背景、投资偏好和业绩、以往经营合规情况、支持我市项目情况、在协会登记备案及是否有监管措施情况、下一步投资计划等,论述与政策条件相符情况,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③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非基金管理机构,需一并提供其基金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出资情况证明材料:
公司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银行托管协议、银行收款(非打款)回单复印件、银行流水或其他有效的资金到位(存续)证明;
合伙制:合伙协议、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银行托管协议、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投资款付款回单和被投企业到账回单、银行入账单、银行流水或其他有效的资金到位(存续)证明;
⑤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且尚在有效期(未被取消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用于计算补助金额的所有基金必须均备案,已登记机构的未备案基金不得参与计算,其投资案例也不得计入申报本项补助);
⑥显示资金托管银行账户在我市范围内银行机构的相关单据、账户信息、托管协议等证明;
⑦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股权穿透结构图,并列明政府出资比例计算过程;
⑧申请增资补助的,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制)、基金增资协议、增资实缴证明,填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⑨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企业,需同时提供覆盖自成立时(如迁入则为迁入我市时,如申报增资补助则为增资时)至申报时整个时间区间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自然年度审计报告(附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投资经营情况报告及开展业务证明材料(如投资协议、资金到达被投企业账户证明、被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应股权变更工商信息证明如被投企业股东名册等);
⑩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的,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或购(租)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此前年度获得本政策房补情况说明,填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建(购、租)房补助申请表》;
⑪基金落户由管理人申请奖补的,需提供基金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的同意书;基金落户由普通合伙人申请奖补的,需提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的同意书。
⑫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承诺书;
⑬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有关说明
①上述补助可由该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如该企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注册地在我市)申报,计算申报规模时可将该管理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规模合并计算,需与该基金的其他股东(合伙人)协商一致确定申报主体,须经被管理的涉及计算规模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授权,所有出资人出具书面无异议证明材料;
②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托管应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备案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不得申报;
④需将计算的每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股权结构两层内的市财政局、市财政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及申报该项目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出资部分按比例排除后(是否排除该区县部分由该区县初审确定)计算申报资格和申报资金额度;
⑤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第二期落户(增资)资金补助,需在落户(增资)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申请,审查合格后拨付剩余70%的补助资金;
⑥“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以上”,此处总额指实缴总额;
⑦申报涉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被列入证监部门风险机构或正在监管措施期间内的不得申报;
⑧投向房地产、金融企业、其他私募基金、已上市公司股票等领域及“明股实债”等部分不予计算。
2.投资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定义与“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落地、增资和建(购、租)房补助项目”部分定义一致。
(2)补助标准
①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且非关联非金融企业新增股份或股权,投资时间已满2年、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5%(仅限货币出资;我市及所属区县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投向房地产、已上市公司股票等领域及“明股实债”等部分不予计算)给予补助,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可获得补助5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可获得补助金额300万元。
②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非种子期、非初创期且非关联非金融企业新增股份或股权,投资时间已满2年、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2%(仅限货币出资;我市及所属区县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投向房地产、已上市公司股票等领域及“明股实债”等部分不予计算;投资多家企业的可合并计算)给予补助,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可获得补助金额30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介绍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如实际控制人、主要资金来源、团队从业背景、投资偏好和业绩、以往经营合规情况、支持我市项目情况、下一步投资计划等,论述与政策条件相符情况,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③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且尚在有效期(未被取消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规模用于计算补助金额的所有基金必须均备案,已登记机构的未备案基金不得参与计算,其投资案例也不得计入申报本项补助);
⑤显示资金托管银行账户在我市范围内银行机构的相关单据、账户信息、托管协议等证明;
⑥经审计机构审计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年度(覆盖所有用于结算补助额度的基金,以及投资额发生和存续的所有年度)财务报告;
⑦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经营情况报告及开展业务证明材料(如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款付款回单、资金到达被投企业账户证明、被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应股权变更工商信息证明如被投企业股东名册等,申报补助涉及的相关融资数额需与提供的证明材料中金额相对应);
⑧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股权穿透结构图,并列明政府出资比例计算过程;
⑨基金落户由管理人申请补助的,需提供基金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的同意书;基金落户由普通合伙人申请补助的,需提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的同意书;
⑩被投资企业投资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等该笔投资存续的证明;
⑪非关联性、非金融企业说明及承诺书,企业是否为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⑫被投企业为非房地产、非已上市公司股票等领域及该笔投资非“明股实债”情况的说明;
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承诺书;
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有关说明
①申报本项目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需为满足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或增资补助资格条件企业;
②上述奖励可由该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如该企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注册地在我市)申报,计算申报规模时可将该管理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规模合并计算,需与该基金的其他股东(合伙人)协商一致确定申报主体,须经被管理的涉及计算规模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授权,所有出资人出具书面无异议证明材料;
③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应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备案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不得申报;
⑤需将计算的每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股权结构两层内的市财政局、市财政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及申报该项目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出资部分按比例排除后(是否排除该区县部分由该区县初审确定)计算申报资格和申报资金额度;
⑥申报涉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被列入证监部门风险机构或正在监管措施期间内的不得申报;
⑦投向房地产、金融企业、其他私募基金、已上市公司股票等领域及“明股实债”等部分不予计算;
⑧被投资企业须为科技型企业(指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产业领军人才支持工程企业)、非金融企业(亦非地方金融组织)、非私募投资企业,与投资该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无关联关系,投资股权须为增发新股,不得为老股转让;
⑨该项目需投资实际到位已满两年后申报,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直接持股超过24个月,投资资金到位时间不早于2020年9月9日;
⑩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⑪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申请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和投资非种子期、非初创期企业补助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
1.地方金融组织落地和增资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监管名单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以上)、商业保理公司(纳入监管名单)、权益类交易市场、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2)补助标准
①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定补助。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1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分二期拨付,第一期拨付30%,第二期拨付70%。其中,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须实缴注册资本到位后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典当行还应通过年审。
②对新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
③对地方金融组织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扶持政策》本部分第(一)条所列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扶持政策》本部分第(一)条所列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正式公文,主要说明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东构成、业务范围、业务发展及税收情况等,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业务许可证(如有)、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⑤验资报告复印件;
⑥申请中介服务费用补助,需同时填写《地方金融组织中介服务资金补助申请表》;提供相关服务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⑦申请增资补助的,需同时提供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增资的批复复印件、增资实缴证明、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⑧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需同时提供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经营情况报告及开展业务证明材料;
⑨承诺书;
⑩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落户、增资补助可享受“免申即享”,无需提报以上材料。待市级复核通过后,补报承诺书即可;
⑪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有关说明
地方金融组织申请第二期落户(增资)资金补助,需在落户(增资)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申请,审查合格后拨付余下70%的补助资金。
2.地方金融组织建(购、租)房资金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享受落地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
(2)补助标准
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正式公文,主要说明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东构成、业务范围、业务发展、申请建(购、租)房补助情况及税收情况等,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业务许可证(如有)、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⑤验资报告复印件;
⑥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或购(租)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此前年度获得本政策房补情况说明;
⑦承诺书;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
1.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落地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征信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
(2)补助标准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定补助。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正式公文,主要说明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东构成、业务范围、业务发展及税收情况等,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业务许可证(如有)、主管部门核准成立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供财政部门提供的备案公告文件;
⑤验资报告复印件;
⑥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备案服务系统”中的备案状态截图;
⑦承诺书;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有关说明
①“保险中介机构”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
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指南》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备案服务系统”完成备案(在政策申报年度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完成首次备案;在政策申报年度之前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备案。政策申报年度是指政策申报通知所属年度)。
2.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租)房资金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2)补助标准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正式公文,主要说明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东构成、业务范围、业务发展、申请购(租)房补助情况及税收情况等,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还须提供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业务许可证(如有)、主管部门核准成立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供财政部门提供的备案公告文件;
⑤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备案服务系统”中的备案状态截图(分支机构提供总部备案状态截图);
⑥购(租)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此前年度获得本政策房补情况说明;
⑦承诺书;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
1.企业境内成功上市(挂牌)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企业。
(2)补助标准
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完成辅导备案的,补助300万元;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首发申报材料的,补助300万元;首发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新迁入我市3年内成功上市的企业,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可获得补助10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如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近年业绩、推动上市挂牌融资相关情况等,论述与政策条件相符情况,落款须加盖公司公章);
②填写《资本市场相关补助资金申请表》;
③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申请上市挂牌阶段性补助的,需提交各阶段的证明材料(此前曾获得过同阶段市级补助的,不得再申报该阶段补助),境内上市的为山东证监局辅导备案文件及证监系统辅导公示网站截屏,证券交易所受理首发申请文件、证券交易所审核网站截屏,中国证监会同意首发批复(注册)文件、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文件、交易所网站公司上市截屏等;
⑤新迁入我市3年内成功上市的企业,另需提供迁入时的企业注册地由外市迁入我市的变更证明;
⑥承诺书;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有关说明
①根据北交所上市制度改革精神,为保障政策连续性,对济政发〔2022〕14号文件出台前进入新三板精选层首发挂牌、北交所上市程序的企业,各阶段补助按企业进入新三板精选层首发挂牌、北交所上市程序时我市关于沪深交易所上市各阶段补助标准执行;
②对济政发〔2022〕14号文件出台之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辅导或受理阶段在济政发〔2022〕14号文件出台之日前的,按照阶段事项发生时我市关于沪深交易所上市各阶段补助标准执行,上市补助按照济政发〔2022〕14号文件补助标准执行;
③济政发〔2022〕14号文件出台之日起满足阶段性补助要求的,不再扣除此前获得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补助数额。
2.企业境外成功上市(挂牌)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企业。
(2)补助标准
对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融资并上市的企业,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材料并获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300万元;完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并获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许可的,补助300万元;首发融资成功并正式上市的,补助40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如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近年业绩、推动上市挂牌融资相关情况等,论述与政策条件相符情况,落款须加盖公司公章);
②填写《资本市场相关补助资金申请表》;
③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申请上市挂牌阶段性补助的,需提交各阶段的证明材料(此前曾获得过同阶段市级补助的,不得再申报该阶段补助),境外上市的为中国证监会、境外交易所受理材料,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材料、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首发)材料,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或网站显示的企业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并完成首发融资的材料;
⑤承诺书;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有关说明
①“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韩国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伦敦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中欧国际交易所、瑞士证券交易所等(该名录根据我市资本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更新)。
②如国家对境外上市政策进行调整或境外上市地上市规则存在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实际研究调整。对符合我国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规定、采用间接境外上市形式、以境外特殊目的主体上市的企业,如其生产经营活动、收入来源、税收缴纳(以上为不少于50%)、经营资质、管理团队办公等主要在我市,企业承诺不享受其他城市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的,参照前述境外上市补助政策执行;
③所提交材料如含外文或繁体中文,企业需提前准备简体中文翻译版本,翻译内容要准确无误,并在翻译版本上加盖公章,在承诺书中同时承诺翻译全面准确。
3.新三板挂牌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企业。
(2)补助标准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获新三板受理挂牌申报材料的,可获得补助30万元;首次成功挂牌进入基础层的,可获得补助100万元;由基础层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可获得补助20万元;首次挂牌直接进入创新层的,可合并获得补助12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如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近年业绩、推动上市挂牌融资相关情况等,论述与政策条件相符情况,落款须加盖公司公章);
②填写《资本市场相关补助资金申请表》;
③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申请上市挂牌阶段性补助的,需提交各阶段的证明材料(此前曾获得过同阶段市级补助的,不得再申报该阶段补助),新三板挂牌的为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受理文件,股转系统同意挂牌文件、股转系统调整分层公告、股份登记确认书和股转系统官网体现挂牌企业名及其挂牌时间、分层截屏复印件;
⑤承诺书;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有关说明
①济政发〔2022〕14号文件出台之日起满足新三板挂牌阶段性补助要求的,获得补助不再受此前获得过上市阶段性补助限制;
②挂牌时间以股转系统中显示的时间为准。
4.“齐鲁科创板”挂牌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企业。
(2)补助标准
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济南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共建的“齐鲁科创板”挂牌的科创企业,每家补助2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如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近年业绩、推动上市挂牌融资相关情况等,论述与政策条件相符情况,落款须加盖公司公章);
②填写《资本市场相关补助资金申请表》;
③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区域性股权市场“齐鲁科创板”挂牌审核签字页、通过审核会议签字页、同意挂牌通知(函件)、系统内显示企业为挂牌公司并显示挂牌时间、板块的截屏;
⑤企业申请挂牌时提供的证明符合“齐鲁科创板”要求的证明材料;
⑥承诺书;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有关说明
①“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须为山东省政府批准或认可的;
②如企业在获得补助资金前摘牌、更换板块或受到证监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监管措施的,相关部门可随时终止资金申报的审核和拨付程序。
5.上市企业直接融资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上市企业。
(2)补助标准
对我市上市公司实施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直接融资,并将融资额的70%以上投资我市(不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用途)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融资到位当年)最高可获得补助10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如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近年业绩、推动上市挂牌融资相关情况等,论述与政策条件相符情况,落款须加盖公司公章);
②填写《资本市场相关补助资金申请表》;
③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证监部门或交易所批复、核准或备案证明;
⑤验资报告、银行入账单或银行流水或其他有效的资金到位证明(申报补助涉及的相关融资数额需与提供的证明材料中金额相对应);
⑥融资募集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中涉及募投金额和项目的部分;
⑦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中关于募投项目用途和可行性的决策相关文件;
⑧上市公司完成融资并将融资额的70%以上投资我市的相关证明;
⑨融资的涉及专业服务机构承销并留下一部分募集资金作为承销费用的,另需提供承销协议、承销机构收到投资款验资证明、发行人收到承销机构汇款凭证及承销机构开具的承销费用发票复印件;
⑩承诺书;
⑪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有关说明
融资用途须为投资于在济实体项目;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用途的融资,以及无法明确计算金额或无法证明投资地域归属的部分均不纳入补助计算范围。
6.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上市企业。
(2)补助标准
对我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非上市公司并将并购标的迁入我市的,按照并购标的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并购完成当年)最高可获得补助10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如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近年业绩、推动上市挂牌融资相关情况等,论述与政策条件相符情况,落款须加盖公司公章);
②填写《资本市场相关补助资金申请表》;
③申报企业和被并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证监部门或交易所核准或备案证明(如该笔交易为需要核准或备案);
⑤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入账单或银行流水或其他有效的资金到位证明(申报补助涉及的相关实缴资金额需与提供的证明材料中金额相对应);
⑥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中关于该项目可行性的决策相关文件;
⑦迁入时的企业注册地由外市迁入我市的变更证明;
⑧承诺书;
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有关说明
①此项仅限于上市公司并购市外非上市公司,不包括并购注册地原本在济南的企业,也不包括非企业资产。
②并购重组涉及再融资的,企业在两项补助中只能选择一项申报,再融资、并购重组及投资我市需待项目(企业)落地后方可申报。
7.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
(2)补助标准
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融资到位当年)最高可获得补助5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如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近年业绩、推动上市挂牌融资相关情况等,论述与政策条件相符情况,落款须加盖公司公章);
②填写《资本市场相关补助资金申请表》;
③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企业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证明(股转系统网站显示该公司为挂牌公司的页面截屏);
⑤融资的有效证明及资金到位的有效证明:股转系统发行无异议文件、股份登记确认书、相关发行结果公告、验资报告或其他收到融资款的有效证明(申报补助涉及的相关融资数额需与提供的证明材料中金额相对应),如承销机构留下承销费用的还需提供承销协议、承销机构收到投资款验资证明、发行人收到承销机构汇款凭证及承销机构开具的承销费用发票复印件;
⑥承诺书;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8.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融资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
(2)补助标准
对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每年有持续收入,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挂牌后发行新股融资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的企业,按照年融资额(不少于200万元,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已满1年)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融资到位当年)最高可获得补助1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可获得补助3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如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近年业绩、推动上市挂牌融资相关情况等,论述与政策条件相符情况,落款须加盖公司公章);
②填写《资本市场相关补助资金申请表》;
③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近两年有持续收入(年收入大于100万元)的证明(如审计报告、企业在税务系统填报的年度收入页面截屏等);
⑤验资报告、银行入账单或银行流水或其他有效的资金到位证明(申报补助涉及的相关融资数额需与提供的证明材料中金额相对应);
⑥向投资者披露的融资募集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
⑦股东会募资决策文件;
⑧区域性股权市场同意挂牌函(或“专精特新”专板培育函等文件);
⑨区域性股权市场新股托管登记证明;
⑩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明;
⑪融资的涉及专业服务机构承销并留下一部分募集资金作为承销费用的,另需提供承销协议、承销机构收到投资款验资证明、发行人收到承销机构汇款凭证及承销机构开具的承销费用发票复印件;
⑫承诺书;
⑬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有关说明
①资金到位时间需在挂牌后;
②融资的投资方不得为融资企业的大股东或自然人;
③融资不得为借款或“明股实债”等形式;
④在“专精特新”专板培育的企业视为挂牌企业;
⑤每次申报需申报涉及的融资到位满1年后且未退出,如企业在获得补助资金前摘牌、申报相关融资资金退出、且有证监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监管措施的,相关部门可随时终止资金申报的审核和拨付程序。
9.债券融资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企业。
(2)补助标准
对我市企业作为实际发行人或原始权益人在境内外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市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融资到位当年)最高可获得补助10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如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近年业绩、推动上市挂牌融资相关情况等,论述与政策条件相符情况,落款须加盖公司公章);
②填写《资本市场相关补助资金申请表》;
③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证监部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或备案证明,境外发债的需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债登记备案文件;
⑤验资报告、银行入账单或银行流水或其他有效的资金到位证明(申报补助涉及的相关融资数额需与提供的证明材料中金额相对应);
⑥融资募集说明书中涉及债券规模、类型等的部分内容复印件;
⑦融资的涉及专业服务机构承销并留下一部分募集资金作为承销费用的,另需提供承销协议、承销机构收到投资款验资证明、发行人收到承销机构汇款凭证及承销机构开具的承销费用发票复印件;
⑧相关发行情况公告;
⑨承诺书;
⑩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有关说明
发行人出现债券违约等风险情形尚未妥善处置风险或在金融监管部门持续性监管措施过程中的不得申报,申报人需在书面申请文件中如实表明相关情况。
10.证券交易场所服务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各证券交易场所在我市设立的服务机构运营方。
(2)补助标准
对各证券交易场所在我市设立的服务机构运营方,市财政给予每家每年70万元的运营补助。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介绍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论述与政策条件相符情况,落款须加盖公司公章);
②填写《资本市场相关补助资金申请表》;
③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④申报单位获得证券交易场所在我市设立的服务机构运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⑤证券交易场所服务机构运营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情况、运营模式人员和资源配备情况、场地功能发挥情况、举办的相关活动、服务省、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开展情况、下一步优化服务机构及保障服务计划等)
⑥承诺书;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有关说明
①该资金每年可申请一次;
②如有多个证券交易场所将服务机构授权同一运营方的,该运营方可作为申报单位将多个交易场所服务机构授权一并申报,每个交易场所服务机构授权每年分别奖励70万元;
③补助资金需继续用于服务机构建设运营或支付此前建设运营相关费用。
(六)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扶持政策。
1.重要金融科技机构落地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协会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科技研发、清算、数据、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重要机构。
(2)补助标准
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协会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科技研发、清算、数据、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重要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补助。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正式公文,主要说明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东构成、业务范围、业务发展及税收情况等,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③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④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其直属机构、协会出具的机构设立或核准开业证明复印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等;
⑤验资报告复印件(若有);
⑥承诺书;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持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在我市合作共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
(2)补助标准
平台运营满一年后,且平台注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100家以上、累计发生融资额10亿元以上的,按照平台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平台最高补助10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包括平台建设情况、建设方介绍、运营模式、服务供应链企业的成效、风险管控措施、建设费用及申请补助金额等,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资金补助申请表》;
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共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的相关合作协议;
④其它共建方同意申请的证明;
⑤平台建设运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⑥平台建设费用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⑦平台注册企业、发生融资额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有关说明
①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金融手段,为供应链中的各个参与方提供融资、结算、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的平台。
②“合作共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是指至少包含持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与供应链核心企业三方中的两方,合作共建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
③“平台建设费用”仅限于建设运营平台所发生的设备(含硬件和软件)费、设计费、专家费用、审计费用等,不包含购置土地、房屋建设、房产买卖、场地租赁费用和作为流动资金的投资;其中,专家费用、审计费用等不得超过平台建设运营费用总额的5%。
3.金融科技企业落地及建(购、租)房资金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我市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
(2)补助标准
①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②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正式公文,主要说明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东构成、业务范围、业务发展、税收情况及申请补助情况等,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主管部门核准成立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如有);
⑤验资报告复印件;
⑥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如有,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⑦关于营业收入来源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⑧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需同时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或购(租)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此前年度获得本政策房补情况说明;
⑨承诺书;
⑩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促进金融创新的扶持政策。
1.省(部)级以上金融改革试点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入围省(部)级以上金融改革试点的项目。
(2)补助标准
对入围省(部)级以上金融改革试点的项目,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补助5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金融改革试点项目介绍、改革成效、验收情况等,落款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②填写《省(部)级以上金融改革试点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③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项目入围省(部)级以上金融改革试点的证明材料[如纳入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济南)范围的项目,提交《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济南)项目申报表》复印件,《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济南)项目公示表》复印件,山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站试点项目公布截图等];
⑤项目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如纳入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济南)范围的项目,提交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转常态化运营的相关批复文件等];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有关说明
①金融改革试点项目的试点范围应包括济南;
②对多个机构参与的金融改革试点项目,由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济南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对于牵头单位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不在济南的试点项目,不予补助。
③有多个牵头单位的,由一个牵头单位申报,并提供其他牵头单位同意申请的证明材料。
2.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我市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
(2)补助标准
对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我市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其研发的产品、服务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奖励表彰或发文推广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正式公文,主要说明机构成立时间、股东介绍、业务范围、业务发展、研发的产品或服务情况、表彰或推广情况等,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资金补助申请表》;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主管部门核准成立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如有);
⑤金融机构总部出具的机构设立或核准开业证明复印件;
⑥研发的产品、服务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奖励表彰或发文推广的证明材料;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以系统对接方式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各类企业。
(2)补助标准
对以系统对接方式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各类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系统开发补贴。
(3)申报材料
①填写《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系统对接补助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系统对接合作协议(复印件);
④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系统对接测试报告(复印件);
⑤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业务成交单。
(八)促进科创金融发展的扶持政策
1.科技金融机构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23〕3号)有关规定,评选出并经济南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公布的科技支行和科技金融事业部(专营部门)。
(2)补助标准
对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新设立或升级改造的科技支行(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含本政策发布前设立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第二年开始对各机构的科创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科技金融机构评估标准的,连续两年每年给予15万元补助。
(3)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
2.银行机构科创企业贷款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驻济银行机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以总行为单位进行申报,其他驻济银行机构以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申报。
(2)补助标准
对上年度科创企业贷款余额新增10亿元以上的银行机构,每年按照新增科创贷款余额0.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包含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申报年度本行(济南辖区)年初及年末科创企业贷款余额、申请补助资金额度等内容,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 年度银行机构科创企业贷款申请表》。
(4)有关说明
①科创企业主要包括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及产业领军人才支持工程企业(下同)。
②各银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银行所提报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营管部提供数据进行比对,并随机抽查银行贷款合同进行核实。
3.保险公司科创保险赔付补偿项目
(1)补助对象
驻济保险公司。地方法人保险公司以总公司为单位进行申报,其他驻济保险公司以一级分公司或二级分公司为单位进行申报。
(2)补助标准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专利保险、研发费用损失等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发生对我市企业赔付的,补偿赔付保险金额的10%,单个保险公司补偿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包含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申报年度科技保险、专利保险、研发费用损失等科创保险开展情况、赔付情况及申请补助资金额度等内容,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 年度保险公司科创保险赔付补偿申请表》。
③承保材料复印件:保险保单、保费发票。
④保险赔付证明复印件:索赔申请书、事故证明、赔款计算书、赔款支付凭证。
(4)有关说明
①科技保险是指科创企业所购买的用于保障生产经营的保险产品(不含车险及寿险产品),包括产品责任保险、研发责任保险、研发设备损失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责任保险等。
②专利保险是指科创企业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进行赔偿。
③研发费用损失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保障科创企业由于特定原因造成科技项目无法按照立项合同或销售合同中的约定时间按时完成而损失的研发费用。
④如本年度同一保险产品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不再重复支持。
4.投贷联动业务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驻济金融机构。
(2)补助标准
鼓励驻济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开展效果良好的,经评估后直接认定为金融创新项目。
(3)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金融创新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5.“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驻济银行机构。
(2)补助标准
对银行向我市科创企业发放1000万元以下贷款的,符合“政银保”政策范围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回的贷款,保险公司按照本金损失的50%进行代偿,同时财政部门对本金损失给予20%的补偿。
(3)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正式公文,说明“政银保”业务开展情况、资金申请数额,催收理赔及立案情况等,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政银保”贷款本金补偿资金申请表》;
③保险单(复印件);
④保险公司理赔资金到位证明;
⑤借款合同(复印件);
⑥放款记录、还款记录(复印件);
⑦法院立案文书等(复印件);
⑧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有关说明
①“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贷款对象在向银行申请流动性贷款时,由保险公司承保,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②金融机构。是指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并合作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其中,保险公司应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0〕39号)有关规定。
③业务备案。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应将扶持政策实施以来与保险机构开展“政银保”业务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未经备案不享受政策优惠。
④贷款对象。贷款企业须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属于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营管部统计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产业领军人才支持工程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
⑤贷款额度。单户企业贷款年度累计总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只能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生产经营等,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不得转借他人。
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⑦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当期LPR+50个基点。
⑧保险费率。年化费率不超过3%,费率计算基数按贷款本金计算。
⑨逾期贷款的催收、理赔。对逾期60天的贷款,银行向保险公司申请启动理赔程序。对符合双方协议确定的理赔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银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资金支付到位。
⑩补偿申请。合作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追收程序。法院正式立案后,由银行于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凭法院立案文书及已履行理赔程序的本金损失补偿申报材料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
⑪资金追回。对逾期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按照双方协议启动催收、追缴程序,由主追缴方行使追偿权。追回资金,扣除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清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手续费等)外,剩余部分按照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所承担风险的比例予以返还。
6.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补贴项目
(1)补助对象
我市辖区内,获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市、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2)补助标准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直接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贴:
①对单户科创小微企业(科创企业名单内)担保贷款金额500万元(含)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
②不得收取客户保证金且不得通过财务咨询、财务顾问、或账外收取等形式转嫁担保费;
③开展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信用良好、合规经营、风控能力较强;
④补贴基数:担保期限1年(含)以上业务,按照担保贷款金额计入补贴基数,计算公式为:补贴基数=新增符合条件担保贷款金额;担保期限不足1年的按照担保合同天数折算后,计入补贴基数,计算公式为:补贴基数=(合同担保天数/365天)*新增符合条件担保贷款金额。补贴基数确定后,按8‰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补贴。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符合条件的科创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小微企业户数、申报补贴基数和金额以及资金拟使用计划等,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补贴申请表》;
③填写《科创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申报补贴明细表》;
④申报补贴业务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函复印件(担保公司可选择提报纸质材料或申请现场核查)。
7.地方金融组织科创业务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监管名单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以上)、商业保理公司(纳入监管名单)、权益类交易市场、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2)补助标准
每年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科创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选,对科创业务开展成效明显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每年不超过10家。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包含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科创产品、服务及业务模式创新情况;申报年度科创业务开展情况、同行业对比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等,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 年度地方金融组织科创业务补助申请表》;
③科创产品、服务及业务模式创新的证明材料(如媒体宣传报道、市场推广情况、获得奖项表彰等);
(4)评选程序
一是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分别对申报主体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每一类别至多筛选出2家。
二是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建由分管局长、政策法规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组成的评审小组,独立、客观地进行评选。
三是政策法规处牵头将评选结果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扩大会议进行集体审议。
四是将审议通过的评选结果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受理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以实名制的方式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证明材料。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五是公示无异议的,政策法规处反馈至各监管处,由各监管处列入处室扶持资金明细表,并按照有关程序划拨补助资金。
(5)有关说明
①各地方金融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随机抽查业务合同进行核实。
②在进行科创业务评选时优先考虑科技型地方金融组织。
8.交易场所资金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在我市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业务的机构,交易场所需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具有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业务资质。
(2)补助标准
对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机构通过交易场所向我市企业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我市成功实施转化(完成中试,有能够批量生产的样品原型、原机),且实际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交易的转让方和购买方分别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2%给予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额均不超过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提供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家服务机构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填写《专利转移转化交易资金补助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③专利技术的中试报告,批量生产的样品原型照片、原机照片;
④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具有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业务资质的交易场所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⑤转让方、购买方申请知识产权成功转化资金补助的,由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具有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业务资质的交易场所提供《挂牌申请书》复印件、《受让申请书》复印件、双方交易合同复印件,转让方需提供交易发票复印件;
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请中介服务资金补助的,需提供与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具有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业务资质的交易场所签订的对应专利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合同复印件;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9.融资服务平台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全市统一的融资服务平台(“泉融通”平台)。
(2)补助标准
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后,每年补助100万元,支持平台建设运营。
(3)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
10.科创金融标准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产学研合作机构、社会团体或专业协会等。
(2)补助标准
在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中,对主导制定科创金融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组织,在相关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含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纳税情况、标准制定、发布、推广使用情况及申请补助资金额度等内容,落款须加盖企业公章);
②填写《 年度济南市科创金融标准补助申请表》;
③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国际标准应提交国际标准文本、中文译本及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国家标准应提交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文本(原件)、发布公告;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应提交发布并经备案的地方标准文本(原件)或行业标准文本(原件)、发布公告、备案公告。
(4)有关说明
①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指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②行业标准须在国家标准委备案;
③标准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可。
(九)促进金融人才集聚的扶持政策。
1.补助对象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专营机构等的高管人员
2.补助标准
(1)安家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专营机构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银行机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不超过3人,其他机构不超过1人),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20万元。
(2)工作性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专营机构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银行机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不超过3人,其他机构不超过1人),三年内每年给予12万元工作性补助。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人才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高管人员的任命书或任职聘书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简历、从业经历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有关说明
(1)所称“金融人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2)涉及证券、期货、公募基金机构高管人员须为“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为“XX总监”、“XX助理”、“助理XX”、“负责人”等职务表述;
(3)在拨付资金前,出现申报人员申请离职、办理完毕离职、已被开除劝退、企业或其个人书面撤回(放弃)申报等情况,相关部门可随时终止资金申报的审核和拨付程序;
(4)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享受的各项补助应由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单位需附承诺将申报补助资金拨付该高管个人,否则不得申报。
二、金融创新项目申报程序
(一)补助对象
驻济金融监管机构、驻济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地方金融组织、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等。
(二)补助标准
一等奖2个,各补助30万元;二等奖6个,各补助20万元;三等奖10个,各补助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填写《 年度金融创新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项目研究开发时间和推出市场时间的证明材料(如活动通知、会议纪要、公开报道、上级部门批文、立项书等);
④项目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如项目鉴定报告、市场推广情况、媒体正面宣传、专著成果等);
⑤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如内控制度、规章文件等);
⑥与当前同类项目综合比较的证明材料(如行业同类项目情况、关键指标对比等);
⑦申报项目获得奖项或表彰表扬的佐证材料;
⑧其他补充材料(如有),如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文;项目的研究报告、论文或专著等。
(四)评审
①评审原则。金融创新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②评审成员。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驻济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负责人、特邀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组织开展评审。评审小组成员与被评审项目有利益相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③评审程序
一是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对申报主体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小组。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及时告知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后申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二是评审小组召开申报答辩会,开展有关核查工作,独立、客观地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和表决,提出各项目的获奖等级建议。不参加答辩的申报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小组可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三是将评审结果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扩大会议进行集体审议。
④金融创新补助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而且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能重复申报。原则上每年设置一等奖2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0名。原则上,金融企业应将金融创新补助资金用于奖励研发团队。
三、受理部门
(一)区县受理部门。符合资金补助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指南第一条的规定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单位骑缝章,由单位报送至区县金融主管部门(济南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报送至财政金融部;南部山区报送至财政局;其它区县地方金融组织报送至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上市挂牌、直接融资及金融创新等报送至区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面申请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市级受理部门。区县金融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两份)及初审意见按照业务对口原则报送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政银保”、融资服务平台申报材料报送至银行保险处;证监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纳入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济南)申报材料报送至资本市场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报送至地方金融监管一处;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申报材料报送至地方金融监管二处;融资租赁企业、权益类交易市场和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申报材料报送至地方金融监管三处;除保险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外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金融科技、金融创新、科创标准申报材料报送至政策法规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系统对接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营管部征信管理处或人民银行莱芜分行征信管理科(复审通过后由人行将相关材料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处统一汇总)。
四、补充说明
(一)2022年12月31日前,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8〕31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字〔2019〕55号)政策要求的企业,应按原政策规定进行申报直至全部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申报材料和流程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扶持政策》所称“会计年度”是指经营跨一个完整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上述各类申请表及承诺书从泉惠企·济南市企业服务综合智慧平台上下载,按机构类型或申报项目搜索“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地方金融组织”“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金融科技”“金融创新”“科创金融”“金融人才”等关键词即可。
(四)原则上,用人单位在申请落户补助的同时,申请第一期办公用房补助、金融人才的安家补助及第一年工作性补助。机构在同时申请多项补助时,只须提交一个书面申请,申请中明确具体的补助项目和申报金额。
(五)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各类机构申请落户补助的,以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两者居后的出证时间为准;申请增资补助的,以行政审批部门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间为准。申请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地址需与注册地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
申请租房资金补助申请的,申报期和租房天数需具体到日,申报房租时间区间不能晚于2023年12月31日,不得早于本级机构正式设立时间(如由证券营业部升级变更为证券分公司的申报房补,申报时间区间不得早于企业登记信息变更为分公司时间)。如因搬迁导致的暂时性租用两处办公用房的,申报房租时间区间不得重复,可选择重复区间的其中之一申报。
(六)申请资金补助的机构需签订承诺书。申请落地、增资、建(购、租)房、私募股权投资、上市和直接融资等补助的机构承诺内容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明确持续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退出经营或减少实缴注册资本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由受理其申报材料的区县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追回。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申请其他资金补助的机构需承诺为申请资金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文件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实反映本单位经营情况。
(七)所提交材料如含外文或繁体中文,企业需提前准备简体中文翻译版本,翻译内容要准确无误,并在翻译版本上加盖公章,在承诺书中同时承诺翻译全面准确。
(八)各区县金融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在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等财政补助一票否决项审核过程中,要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将查证结果体现在上报文件中。
(九)对于申请获得资金补助的机构发生了区县间的搬迁,需提前告知并退还当年享受的搬迁前所在区县的区级配套资金,由新迁入的区县落实区级配套资金。
(十)申请补助资金的机构或个人必须合法、合规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违规使用资金。
(十一)符合条件的机构两年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申请补助的权利,不可追溯。
(十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调研和向第三方材料提供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方提供材料不规范或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可要求申请方补充,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
(十三)本指南具体实施工作中的问题,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审定或批准后实施。
附件4
《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22〕14号)涉及部分扶持政策申报指南
一、涉及的扶持政策
(一)上市公司迁入补助和引入上市公司区县补助
在我市域外注册的优质境内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和统计关系迁入我市的,按照前述企业上市各阶段补助金额之和给予补助,并奖励引进该企业的区县20万元。
(二)服务我市企业成功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中介服务机构补助
我市企业每成功上市1家,服务其上市的保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各获得10万元补助;每成功在新三板挂牌1家,服务其挂牌的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各获得5万元补助。
其他政策内容:均已在《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字〔2023〕44号)文件中引用,在落实该文件过程中组织申报兑现。
二、政策申报要件
(一)上市公司迁入补助和引入上市公司区县补助
政策原文:在我市域外注册的优质境内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和统计关系迁入我市的,按照前述企业上市各阶段补助金额之和给予补助,并奖励引进该企业的区县20万元。
迁入企业申报要件:
1.资金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如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近年业绩、开展上市挂牌融资、并购重组、资本运营、迁址相关情况、迁址后相关安排等,论述与政策条件相符情况,落款须加盖公司公章);
(2)《资本市场政策措施涉及补助资金申请表》填写完整,加盖公司公章和区县初审部门公章(具体盖章部门以当次市申报通知为准);
(3)申报企业注册地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统计关系由外市迁入我市的变更证明;
(5)法定公告平台上该企业注册地变更信息披露公告;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间接境外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需另外提供总部办公地变更为济南市的公告、我市为其总部的说明及其他相关支撑佐证材料;
(6)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有关事项
(1)迁入企业及实控人如有尚在持续期的证监部门、交易所监管措施或两年内有新增未明确期限的监管措施,不得申报;如为退市风险警示公司,需在风险警示标志撤销后才能申报,如存在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等)的审计报告情形的,需待审计机构出具正常年度审计报告后才能申报;如为净利润(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归母净利润三者只要有一者以上)为负,需在上述指标为正后才能申报;迁入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我市;
(2)如企业在获得补助资金前退市的,相关部门可随时终止资金申报的审核和拨付程序。
引进区县(功能区)申报要件:
1.资金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介绍迁入企业基本情况,如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近年业绩、开展上市挂牌融资、并购重组、资本运营、迁址相关情况、迁址后相关安排等,本辖区招引企业相关工作过程情况,论述与政策条件相符情况,落款须加盖单位公章);
(2)《资本市场政策措施涉及补助资金申请表》填写完整,加盖区县初审部门公章(具体盖章要求以当次市申报通知为准);
(3)申报企业注册地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统计关系由外市迁入我市的变更证明;
(5)法定公告平台上该企业注册地变更信息披露公告;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间接境外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需另外提供总部办公地变更为济南市的公告、我市为其总部的说明及其他相关支撑佐证材料;
(6)迁入企业为区县或部门提供的招商证明(每家企业仅可为一家申报单位出具);
(7)承诺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有关事项
(1)需与迁入企业补助一同申报;
(2)本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县财政无需配比资金;
(3)申报部门可为区县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审核拨付过程中如出现申报主体存在争议情况,相关部门可随时终止该项资金申报的审核和拨付程序。
(二)服务我市企业成功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中介服务机构补助
政策原文:我市企业每成功上市1家,服务其上市的保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各获得10万元补助;每成功在新三板挂牌1家,服务其挂牌的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各获得5万元补助。
1.申报要件
(1)书面申请文件(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如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近年业绩、行业排名、服务济南市企业情况、服务该企业上市挂牌情况等,论述与政策条件相符情况,落款须加盖公司公章);
(2)《资本市场政策措施涉及补助资金申请表》填写完整,加盖公司公章和区县初审部门公章(具体盖章要求以当次市申报通知为准);
(3)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4)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服务协议复印件;
(5)企业成功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证明文件(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官网显示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截屏等);
(6)上市挂牌企业上市挂牌前公开披露信息中显示其上市挂牌服务机构名称的内容页面(证监会、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官网相关企业信息页面截屏及公告中对应内容页);
(7)上市挂牌企业为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的说明文件;
(8)承诺书;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有关事项
(1)申报该项补助项目的上市服务券商应为保荐机构,非承销机构;
(2)中介机构须为最终服务企业成功上市挂牌的机构,曾阶段性聘用被更换的机构不得申报;
(3)申报政策中介服务机构需为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在指定信批平台披露的中介服务机构本身,不得为其分支机构。
(4)上述各类申请表及承诺书从泉惠企•济南市企业服务综合智慧平台上下载,搜索“资本市场政策措施”关键词即可。
三、申报程序
本指南中相关政策申报程序、注意事项、相关要求等与济政字〔2023〕44号中第二、五部分的一致,审核部门、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公示、向财政部门报送审核结果等程序与上述政策共同进行。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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