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遗失(灭失)声明(焦**焦**)

权利人焦永德、焦祖海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东江街道大脉张家村的不动产,房产证号:字第10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上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龙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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