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一条措施》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房地产市场新形势,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我局牵头草拟了《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一条措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13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提交的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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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一条措施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5日

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一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适应房地产市场新形势,进一步优化住房供给,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市中心城区(含巴州城区、恩阳城区和巴中经开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购房补贴政策

(一)对引进人才、新就业大学生、多孩家庭、现役或退役军人、教师、医生、农村户籍人员、回(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居家养老人员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在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在装修入住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装修补贴,其中首套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二套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业用房的,在装修投入使用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按总房款的2%给予购房补贴。

二、优化土地利用管理

(一)已建、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商业用房和其他可利用建筑空间,经法定程序批准,可改变使用功能,用于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旅游、高新技术等公益性或经营性用途。涉及增加容积率的,应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二)新供应(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的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所需配建服务于社区的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卫生服务站、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的,可不计入容积率,建成后无偿移交。

(三)商业用房库存大、商品住宅待售周期短的地区,在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条件下,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已缴清全部土地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按程序调整一定比例为住宅用地;存量商住用地按程序调整住宅和商业用地的比例。经批准由商业用地调整为商品住宅用地项目,所在的相邻、相近及均质区域内,一定时期内暂停新增同类商业用地供应。

(四)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已出让宗地,可申请办理分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对建设体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分期验收。

三、推行多种安置模式

(一)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开区应优先采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商品住宅待售周期超过15个月的,采购面积占年度应安置面积比例不低于50%(含“房票”安置),待售周期每增加1个月,最低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

(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鼓励采取“房票”安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对“房票”安置房源给予特别优惠。选择“房票”安置的拆迁安置户,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其他相关补贴政策。

四、提升商品住房品质

(一)鼓励打造高品质宜居住房,适应二孩、三孩家庭及改善性住房需求,适度提高大平层、大户型、复式跃层等住房供应,鼓励建设精装修住房。首层架空部分作为公共活动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优化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规范,鼓励建设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经规划核实合格的公共平台、空中花园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公共平台绿化面积计入项目绿地率。

(三)开展“园林式小区”“高品质生活小区”“美好家园”等住宅项目评选,以规划指标、产品类型、建设品质、配套完善等为主要评分事项,并纳入物业服务标准、智慧住房建设等评价内容,引导群众购买高品质宜居住房。

(四)鼓励商品房项目提高前期物业服务标准,高品质住房按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等级不低于AA级聘请,鼓励引进AAA级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收费。

五、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

(一)实行商品住宅预售价格备案制管理,实际成交价格跌幅不得超过备案价格的5%、涨幅不得超过备案价格的10%,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市场情况,每年可调整两次备案价格。

(二)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项目交付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进一步优化预售资金提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融资性担保机构保函等替代预售资金保底金,或以可售商品房为预售资金保底金担保。

(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本措施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在备案价格基础上给予特别优惠,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

六、提高地下车位利用率

(一)编制中心城区停车规划,统筹地下、地上停车位配置,地面停车位应根据周边小区车位配套、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配置。地下车位配置充足的小区、商业综合体,周边500米生活圈范围内原则上不施划占道地面车位(利用后退红线施划,纳入项目统一物业管理的除外)。对已施划的地面停车位进行清理调整,新施划地面停车位应征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意见。建立地面停车位全时段收费、分段计时的付费机制。加大地面违章停车纠正、处罚力度,维护良好市容市貌。

(二)合理确定新建商住项目地下车位配建比例,新出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结合项目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可按“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配置0.6—0.8个地下车位”的比例区间合理设置。

(三)商业建筑周边允许按商业配建车位数的30%在退界用地施划地面停车位,纳入项目统一经营管理和维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商业地下停车位不分割出售,且和住宅车位统一经营管理,能实现商业、住宅错峰停车的前提下,允许商业地下车位合并计入住宅地下停车位,合并计算后住宅地下停车位不低于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配置0.8个。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同时购买商品房和地下车位的购房人给予特别优惠价格,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鼓励国有或混合所有制企业收储闲置的地下车位,统一经营管理。

(五)地下车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按单个车位实际使用面积对应住宅楼面地价的10%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转移登记费按商品住房标准执行。

七、支持存量商品房发展保障性住房

(一)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开区可通过收购、合作方式盘活保交楼等存量商品房、商业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本着盘活存量的原则,通过改建、改造等方式将闲置的商品房、商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支持存量商业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含未建、在建工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通过前款规定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中、省补助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银行信贷、水电气价格商改民等政策支持。

八、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80万元,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50万元。

(二)实行“又提又贷”,同一套住房可以先申请提取部分资金用于购房后再申请贷款,提取和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需留够贷款额度计算基数)。

(三)允许“商转公”贷款,在巴中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含异地缴存人),符合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九、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一)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房地产项目融资支持,积极提供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鼓励银行机构按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下限,加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支持金融机构针对进城农民的收入特点、还款能力,推出专门信贷产品,优化降低贷款条件。全面落实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

(二)搭建银企沟通平台,鼓励银行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金融机构应落实“保交楼”专项借款、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政策,向保交楼项目配套融资,促进项目按时交付。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危困房企项目并购重组。

(三)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不超过2%,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退还已留存保证金的50%,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退还已留存保证金的25%,办理不动产权证后退还已留存保证金的25%。

十、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一)对房地产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50%,在竣工验收前全部缴清。

(三)大力推行“交房即交证”,进一步优化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前提下,对城建档案等可容缺受理的资料,建设单位作出限期提交承诺,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税款进行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经税务部门核算的应缴税款50%以上时,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按40%比例办理不动产权证,剩余部分在完税后办理。

(四)推进“问题楼盘”化解处置,出台“问题楼盘”验收指导意见,解决办证难问题。探索建立“问题楼盘”应急周转资金制度,对主体工程已完工且后续可实现收入能够覆盖资金缺口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可动用应急周转金实施后续工程,再依法向有关单位追偿。

十一、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部门联动,健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房地产市场乱象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领域虚假宣传、囤积房源、恶意炒作、“黑中介”和逃避资金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本措施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措施中涉及的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区级政府(管委会)兑现,其中,市级财政对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开区的奖补资金给予30%补助,余下部分由辖区负责。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新政策执行。各县可自行制定相关措施,也可参照本措施执行。原《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巴府办规〔2022〕7号)及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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