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政办发〔2023〕105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汉滨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19号)要求,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区审改办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对全区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修订形成《汉滨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区政府2023年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公布,并就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区教育体育局主管并实施;将区教育体育局主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根据《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情况,删去区林业局主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根据《陕西省实施办法》修订情况,删去区林业局主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船舶国籍登记”由市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实施,此事项从区本级删去。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主管并实施。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增加“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由区农业农村局主管并实施。
六、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情况,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主管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区发展和改革局,实施机关同步调整为区发展和改革局。
七、根据《关于规范安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安编发〔2014〕20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此事项从区本级删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第214号),“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委托至市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此事项从区本级删去。
八、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陕环发〔2023〕61号),“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由市级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实施,此事项从区本级删去。
九、因“市区一体”,“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批准”“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批准”“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设施的批准”“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批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由市级住建部门具体实施,从区本级删去。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汉滨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修订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按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确保清单之外无审批,强化审管联动,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附件:汉滨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
抄送:市职转办、市审改办。
区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印发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