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撤销涪陵许长兰口腔诊所《诊所备案凭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经许长兰申请,我委研究,决定对涪陵区顺江居委一组“宁安大厦”1栋1单元8号的涪陵许长兰口腔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MABYDAB2250010217D2202)予以撤销,特此公告。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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