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山东省外商投资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投诉受理机构及职责。山东省商务厅(外资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山东省贸促会(省外商投诉中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调解和处理。各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各市、县区投诉工作机构)负责投诉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的工作事项。山东省商务厅(外资处)主要负责协调推动《工作办法》所规定的投诉工作,受理对省直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投诉事项,并转交省外商投诉中心具体调解和处理,建议省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投诉事项。召集、组织外商投诉工作跨部门协调会议,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构的工作,负责与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外商投资投诉机构的工作衔接。组织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培训,推广投诉事项处理经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地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积极预防投诉事项的发生。逐步完善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和相关政策措施。山东省贸促会(省外商投诉中心)负责调解和处理山东省商务厅(外资处)转交的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及时向省商务厅(外资处)反馈,处理结果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向省商务厅(外资处)提出召开外商投诉工作协调会议的建议。与省商务厅(外资处)共同组织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培训、推广投诉事项处理经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准确记录有关投诉事项处理情况,按年度进行归档,于每单月数前 3 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商务厅报送投诉工作情况,包括转交投诉案件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并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将上一年度处理的外商投诉处理工作情况总结提交省商务厅。配合省商务厅(外资处)逐步完善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和相关政策措施。各市、县区投诉工作机构受理对本地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建议完善本地区相关政策措施的相关事项。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准确记录有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按年度进行归档,于每单月数前 3 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并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外商投诉处理工作情况报上级投诉工作机构。
三、建立健全投诉方式。省商务厅和省贸促会制定的《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附件 2)随文公布。各市、县区投诉工作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事指南对外公布。
四、完善投诉工作网络。《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名录》(附件 3)随文公布。各市确定汇总属地各县、区投诉工作机构名录对外公布。
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各市投诉工作机构相关联系信息因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等发生变化,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省商务厅(外资处)及省贸促会(省外商投诉中心),并及时对外更新发布。
六、加强督促和指导。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事项,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贸促会不定期对各市投诉工作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予以通报。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2.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
3.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名录
山东省商务厅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山东省委员会
2020 年 11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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