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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龙口市中村农村信用合作社因保管不善,将龙国用(2002)字第058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龙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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