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下半年度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经济开发区,各有关企业:

按照《〈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服务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配套细则》(泰委人组办发〔2022〕3号)、《关于实施“青云人才计划”助推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2021﹞16号)及《关于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新办发﹝2022﹞16号)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下半年度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标准

(一)申请对象

2022年5月1日以来,首次在新泰就业创业,并在新泰市域内首次购买商住房的4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国内院校毕业生应同时具有学历、学位证书,国外院校毕业生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专科生。

(二)具体标准

博士、硕士毕业生分别按照总购房款的20%、15%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对补助金额达不到“泰安人才新政”标准的,分别按照“泰安人才新政”标准执行。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专科生分别发放5万元、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技师学院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参照全日制本科生标准发放购房补助;毕业时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参照全日制专科生标准发放购房补助。

(三)相关规定

1、申请人在我市就业,是指申请人与我市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纳税关系隶属新泰市,含中央、省属驻新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在我市创业人员,应有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购房补助以申请购房补助时的学历为准,购房补助发放后学历发生变化(提高)的人员,不再补发。

3、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需为申请人单独所有。

4、申请人申请时已婚且仅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须为申请人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5、申请人申请时已婚且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补助,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仅为夫妻共有。

6、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7、购房补助,同一人员仅限申领一次。

二、申请材料

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在国外取得博士、硕士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泰安市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三、办理程序及时间

1、申报。用人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提出申请,填报《泰安市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一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本人符合条件的仅提供本人相关材料,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需提供双方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用人单位汇总后报人社部门。个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或提交资料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资格。

2、申报时间。2024年1月3日-1月15日

3、公示。人社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拟发放补助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公布文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人社部门,人社部门直接将补助拨付至享受补助的人才所在企业账户,企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人才账户。

四、权利限制

符合申请条件且已收到购房补助的申请人,原则上自购房补助收到之日起,3年内不得出售、撤销享受补助的新购住房。确需出售享受补助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在房产交易前(办理或变更不动产登记、网签登记前),享受购房补助人员填写《购房补助退回申请表》(见附件2),并将所享受的购房补助资金原额返还人社部门账户,同时提供资金转账证明及申请表。

2、人社部门确认资金返还后,将人员信息反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相关人员解除房产交易限制。退回资金根据本级财政部门要求按程序予以退回或作为下一轮购房补助重新发放。

新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窗口联系人:贾开美    孙丰菊

联系电话:0538-7223451    0538-7210128


附件:1、泰安市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docx

   2、购房补助退回申请表.docx


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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