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保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和水环境质量,现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等7项标准修改单。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等7项地方标准修改内容见标准修改单(附件),并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等7项标准修改单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9月20日
附件: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增加总氮限值修改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控制总氮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现决定在《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4项标准中增加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一、时段划分
分三个时段逐步加严总氮排放限值。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为第Ⅰ时段,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第Ⅱ时段,2020年1月1日起为第Ⅲ时段。
二、分区分级控制
(一)《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中“重点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中执行“一级标准”区域内的企业,应达到表1相应时段“A限值”的要求。
(二)《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中“一般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中执行“二级标准”区域内的企业,应达到表1相应时段“B限值”的要求。
表1 直排企业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
行业 |
第Ⅰ时段 |
第Ⅱ时段 |
第Ⅲ时段 |
|||
A限值 |
B限值 |
A限值 |
B限值 |
A限值 |
B限值 |
|
畜禽养殖业 |
60 |
60 |
40 |
40(60) |
15 |
20(40) |
农副产品加工业 |
20 |
30 |
20 |
30 |
||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 |
20 |
40 |
20 |
30 |
||
石油炼制业 |
30 |
40 |
20 |
30 |
||
合成氨工业 |
25 |
35 |
20 |
25 |
||
制药 工业 |
发酵类制药 |
30 |
50 |
20 |
30 |
|
其他制药 |
20 |
30 |
20 |
20 |
||
合成树脂工业 |
20 |
40 |
20 |
30 |
||
制革工业 |
20 |
50 |
15 |
30 |
||
毛皮加工业 |
20 |
30 |
15 |
20 |
||
无机氰化合物工业 |
15 |
30 |
15 |
20 |
||
除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 |
15 |
20 |
15 |
20 |
||
注:括号中限值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
(三)按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不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部分行业还应达到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表2 部分需从严控制的行业总氮排放浓度限值(全时段)
单位:mg/L
行业 |
限值 |
|
羽绒工业、电池工业、钢铁工业、麻纺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蜡染行业除外)、硫酸工业、镁钛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铝工业、陶瓷工业、制糖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 |
15 |
|
铁矿采选工业 |
除采用浮选工艺外的其他企业 |
|
磷肥工业 |
除生产硝酸磷肥、磷酸铵及复合肥外的其他企业 |
|
造纸工业 |
制浆企业 |
15 |
造纸企业 |
12 |
|
制浆与造纸联合企业 |
||
橡胶制品工业 |
乳胶制品企业 |
15 |
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 |
10 |
三、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新发布的国家、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修改单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执行。
DB37/ 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
一、条款4.5修改为: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3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
二、表3表头修改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表3中序号1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
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
序号 |
燃料与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
污染物项目 |
适用条件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1 |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 |
烟尘 |
新建锅炉、现有10万千瓦及以上(410t/h及以上)锅炉 |
5 |
烟囱或烟道 |
现有10万千瓦以下(410t/h以下)锅炉 |
10 |
||||
二氧化硫 |
全部 |
35 |
|||
氮氧化物(以NO2计) |
现有W型火焰炉膛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锅炉 |
100 |
|||
新建锅炉及其他现有锅炉 |
50 |
||||
汞及其化合物 |
全部 |
0.03 |
二、条款4.6修改为:4.6全省范围内,现有10万千瓦及以上(410t/h及以上)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10万千瓦以下(410t/h以下)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以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超低排放限值;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为燃料的发电锅炉,和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DB37/ 237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
一、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 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0.05 mg/m3。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10t/h以上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新建锅炉,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5市现有锅炉,及《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重点控制区内现有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以及10t/h以下(含10t/h)燃煤锅炉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四、增加条款:4.5 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条款4.4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DB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号修改单
一、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火电厂燃煤(含水煤浆)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664-2013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二、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2374-2013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2016年10月17日转载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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