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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江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诉孙海明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寿劳人仲案字[2023]1791号裁决书,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自公告起 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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