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更好减轻参保人员用药负担。我们研究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全面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明确了《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执行时间和支付范围,规定了民族药、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的支付范围,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与新版国家目录之间的衔接等。
二是进一步完善药品分类管理政策。更新了我市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谈判药品名单、高值药品名单、新增“两病”门诊用药名单。明确对属于原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名单内的5个药品设置了六个月过渡期,优化了单行支付药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规定。
三是扎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主要对谈判药品落地进院、召开专题药事会、优化单行支付药品使用报销流程、扩大单行支付药品县域内治疗和供药机构范围、医保药品目录智能监控、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药品挂网采购、信息系统调整、宣传解读、跟踪监测等工作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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