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力促惠企政策落实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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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第5场新闻发布会。介绍济宁市力促惠企政策落实、助推企业创新发展工作开展情况及最新发布的惠企政策,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付贵福 市国际人才交流中心主任

刘 溟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负责人

张 昆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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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前观看宣传片)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科技型企业是创新创造的主力军。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2022年,全市新增高新技术企业400家以上,总量突破1300家。今年1-6月,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2000家,总量超过去年全年,较去年同期增长150%。科技型企业成为引领新旧动能转换、助推制造强市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强化综合施策

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树牢培育科技型企业的目标导向,从完善推进机制、优化培育体系、强化企业主体、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改革创新,推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系列文件,从加大高企培育、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等16个方面制定政策措施,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市里成立人才科技工作指挥部,将科技型企业培育作为重点突破工作,坚持“日盘点、周调度、月通报、季考评”工作机制,强力推进。市科技部门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配合,围绕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等方面定期会商、合力攻坚。在全市人才科技创新发展大会、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等高规格会议上,对优秀科技型企业给予隆重表扬,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创业积极性。

强化扶持培养

健全培育工作体系

综合采取政策扶持、辅导培育等措施,健全完善集引导、培养、激励、成长一体化培育体系。强化源头培养。鼓励以高新区、大型企业、园区等为主导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打造企业全生命周期孵化链条,对运行良好、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政策支持。目前,全市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16家,省级以上众创空间32家,数量均居全省前列,成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重要孵化摇篮。加大辅导培训。深入各县市区、创新园区、孵化器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辅导,邀请有关专家围绕认定管理、高企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进行解读,让广大企业更好地了解支持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今年以来,累计开展各种形式的辅导培训活动20余次,培训企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3000余人,提高了基层科技管理人员、企业技术与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政策引导,与财税部门协调配合,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活用足项目支持、后补助等各类科技奖补政策。2022年累计为企业争取科技类扶持资金1.12亿元。

强化分类指导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针对不同规模企业制定个性化培育措施,构建完善科技企业培育数据库,形成层次有序的创新型企业集群。以全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和制造业为重点,支持骨干企业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等项目,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自建或联合高校院所共建研发平台,通过开展产学研合作、自主实施协同创新项目等转化科技成果,增强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参加省竞技行动计划、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进入孵化载体孵化,引导快速成长。今年我市44家企业获批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立项,获得政策支持。

强化服务保障

凝聚科技要素支撑

加强调研指导。定期到企业开展调研,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在创新方面遇到的难题。建立企业特派员服务体系,在双向选择、自愿组合的基础上,从高校、科研院所中选拔科技人员,派驻到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科技服务,选派省级企业特派员深入企业服务。强化科技金融支撑,设立了中小企业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办理“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中间环节,截至目前,合作银行为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131笔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授信金额7.37亿元,发放贷款金额5.5亿元,计入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金额5.48亿元。

下步,市科技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坚持高点定位、争先进位,进一步超前谋划、强化措施,围绕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大创新政策支持等方面精准发力、高效推进,力促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结合全面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发了《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主要内容有:

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出台,进一步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济宁税务部门深入落实“严真细实快”要求,不断强化宣传辅导,深化智慧办税、提速诉求响应,让政策红利以最快速度直达市场主体,推出了以下配套措施:

一、优惠宣传辅导。筛选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潜在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通过电子税务局、鲁税通等渠道向纳税人精准推送。组织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的“滴灌式”精准辅导,并依托信息化等有效手段确认企业已经知悉政策。编写发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多层次、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面。组建科技创新税收政策专项辅导团队,及时解答处理纳税人的疑难问题和特殊事项。

二、强化风险防控。依托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2022年度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等四类企业清单及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完善政策落实管理台账,实施动态风险防控管理,有效化解政策落实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定期筛选负面清单行业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比例享受不正确等疑点企业名单,推送主管税务机关。对存在不应享而享、错享情形的,及时辅导企业更正申报。在日常管理中,将新政策作为重点关注内容,深入解剖典型案例,梳理完善风险查处和审核要点,实现以查促管、以查促治。

三、细化日常管理。落实政策执行反馈机制,密切跟踪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搜集整理、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定期开展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的政策效应分析,及时提炼应对风险的经验做法。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托数据扫描、风险事项分析,跨税种联动,逐户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通过台账开展跟踪管理,做好减免税统计和效应分析。

科技预示未来,税收提供保障。下一步,全市税务系统将精准对接纳税人需求,丰富税收宣传载体,全方位、全角度、全流程保障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落细,让政策红利加速从纸上落到“账上”,持续发挥税费支持政策“输血”“活血”和纾困解难作用,助力企业发展壮大。


现场答记者问环节



齐鲁晚报记者


高新技术企业是重要的科技创新力量。近年来,济宁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持续快速增长,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了强力支撑,请问济宁市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壮大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张 昆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负责人

近年来,我市树牢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目标导向,创新工作机制,从完善优化培育体系、强化企业主体、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改革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建立梯次培育体系。全面挖掘科技型企业资源,对科技型企业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种子高企-准高企-高企”科技企业培育库,制定入库标准,选择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纳入种子高企库培育;将符合评选标准、基本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纳入准高企库培育,达到高企条件的及时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形成层次有序的培育体系。目前入库培育企业1007家,其中种子高企450家,准高企395家,通过梯次培育,推动全市科技型企业群体规模持续壮大,创新活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提升。

二、加大宣传培训。举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政策解读培训会,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纳入高企培育库管理企业进行辅导,邀请有关专家围绕企业发展薄弱环节和成长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方面进行解读,对储备企业围绕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帐目归集等关键指标跟踪指导、全程服务。今年围绕高企培育通过线上线下等形式开展巡回式培训,为做好高企认定申报、推动优惠政策落实奠定基础。

三、强化激励措施。坚持政策引导和考核调度正反两方面激励相结合,调动各县市区和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强化政策引导。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和各类奖补政策,提升企业申报积极性。全面落实省小升高补助资金、孵化器培育高企奖补资金、市高企奖补资金等政策措施。

四、加强部门协作。市科技局和财税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围绕高企培训辅导、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定期会商,形成工作合力,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各级各部门的关心指导和协作配合是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的支撑。

中国山东网记者


我们关注到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新文件,明确7月份预缴申报时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请问相比以前的规定,这个新公告有哪些变化?


刘 溟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科负责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等规定,企业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在上述两个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允许其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济宁日报记者


请问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不打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后还可以享受吗?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有什么管理要求?


刘 溟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科负责人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公告》明确的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具体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济宁新闻网记者


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请介绍一下具体是指什么要求?


刘 溟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科负责人

为帮助纳税人对辅助账有清晰认识,总局先后发布了两版辅助账供企业参照: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的2015版辅助账。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发布的2021版辅助账。

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既可以选择适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选择适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二、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三、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四是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来源:济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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