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市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老龄办:
现将《烟台市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市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6 年 3 月 29 日
烟台市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市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市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发挥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市级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 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助百岁老人改善生活条件的资金(以下简称 “补贴资金” )。
第三条 发放对象为年满 100 周岁,具有烟台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
各县(市、区)老龄部门要对百岁老人进行实名制登记建档。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人均可申请百岁老人长寿补贴。2016 年 1 月起享受长寿补贴待遇,市级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 元。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 一)每年 1 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百岁老人,经村(居)委 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 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县(市、 区)老龄办审批。审 批结果、补贴数额等要在所居住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 二)每年 2 月底前,各县(市、 区)将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和截止上年底的《山东省百岁老人实名统计表》经同级财政、老龄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三)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对各县(市、 区)上报情况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
(四)市级财政每年 3 月份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各县市区。
第六条 补贴资金由县(市、 区)老龄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按季度发放给百岁老人。市级补贴资金按上年底实有百岁老人数 核拨,各县(市、 区)出现漏报的,市财政不予补发, 由其自行 解决。 当年新增的百岁老人,首先用结余资金发放;结余资金不 足的,由县级财政先垫付,市财政在下年度予以补齐。各县(市、 区)不得用市级补贴资金冲减《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中规定的由当地财政负担的长寿补贴资金。
第七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市的,从 去世日或迁出日起下月停止发放补贴。 因此形成的结余资金,用 于当年新增百岁老人所需资金,或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补贴资金发放。
第八条 补贴资金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县(市、 区)财政、老龄部门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补贴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 以及补贴对象、标准、金额等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将不定期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县(市、 区)老龄办要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 作,建立规章制度,健全档案资料;要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对享受补贴资金的人员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办理停发或增发手续。
第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补助资金等违 法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老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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