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姜鹏鹏、毕明颢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荣劳人仲案字〔2023〕第1406、1409号),现已审理完结,裁决由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2名申请人分别支付工资24361.74元、15977.68元。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逾期不申请撤销的,本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荣成市府西路178号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433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