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背景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起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中共西安市雁塔区委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雁字〔2023〕 15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二、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 《中共西安市雁塔区委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雁字〔2023〕 15号)
三、禁售禁放范围
雁塔区全区域。
四、禁售禁放内容
禁售禁放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售禁放要求
(一)雁塔区全域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七)各街办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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