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兴昱工贸有限公司、孙爱平:
被许可人:西安兴昱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36786142683,注册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西北黄金珠宝商城四层4008室。
法定代表人:饶兴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孙爱平,女,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雁塔区丁家桥小堡子40号付1号。
申请事项:申请撤销西安兴昱工贸有限公司2015年3月5日、2016年10月28日的变更登记。
2023年5月8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孙爱平的《撤销申请书》,反映:“其与饶兴朋在2008年9月成立西安兴昱工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饶兴朋任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占股80%,认缴出资48万元;孙爱平占股20%,认缴出资额12万元,不参与公司事务。2015年3月5日,饶兴朋因公司业务需要,追加增资600万元,注册资本金为660万元。饶兴朋占股80%,个人认缴额出资变更为528万元;孙爱平占股20%,个人认缴出资额变更为132万元。对于这次增资,申请人孙爱平并未接到通知,没有开过股东大会,没有授权,所有签字非本人签署,整个过程申请人孙爱平并不知情。2016年10月28日变更登记也不知情,现在申请撤销该两次变更登记事项。”
经调查,孙爱平、饶兴朋于2008年9月16日设立登记西安兴昱工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饶兴朋任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占股80%,认缴出资48万元;孙爱平占股20%,认缴出资额12万元。2015年3月5日,西安兴昱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金为660万元,饶兴朋占股80%、认缴额出资变更为528万元;孙爱平占股20%、认缴出资额变更为132万元。
另查,深圳飞德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兴昱工贸有限公司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陕0103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查明西安兴昱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16日,成立时注册资本60万元,其中饶兴朋出资48万元,孙爱平出资12万元,二人出资均不实,裁定追加饶兴朋、孙爱平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孙爱平已在12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其后,申请人孙爱平与深圳飞德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兴昱工贸有限公司、饶兴朋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23年6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1民终10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追加孙爱平为深圳飞德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兴昱工贸有限公司、饶兴朋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1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我局认为:本次撤销登记申请事项中,孙爱平称其对西安兴昱工贸有限公司2015年3月5日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登记事项不知情,其未签署相关文件;西安兴昱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兴朋称该次增加注册资本没有与孙爱平提前沟通,股东会决议签字系其找人代签,整个过程孙爱平本人并不知情。但综合整体情况,孙爱平系在西安兴昱工贸有限公司发生债务且自身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法院判令其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时,提出了2015年3月5日变更登记其不知情的撤销申请,该次登记事项已经涉及其他第三方正在执行中的债权,而且关于2015年3月5日变更登记是否未经孙爱平同意、相关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我局无职权在行政调查程序中予以认定,申请人应通过相关民事司法程序确认相关股东会决议及文件的效力。申请人通过民事司法程序确认相关文件效力后,可根据相关认定结果再行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
综合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基于目前调查情况,我局决定对西安兴昱工贸有限公司2015年3月5日、2016年10月28日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及相关备案不予撤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无正文)
西安市碑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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