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镇(街道)执法能力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向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39号)精神,决定将县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镇(街道)行使,实行综合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向镇(街道)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是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难题、完善镇(街道)管理服务功能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赋权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自觉支持和参与改革,主动对接谋划,及时研究推进,确保赋权工作有序开展、取得预期成效。
二、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将县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镇(街道),以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权由镇(街道) 依法行使的,县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县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层级管辖规定,明确县政府部门与镇(街道)的职责边界,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镇(街道)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县政府决定。镇(街道)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街道)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三、扎实推进执法赋权。按照“试点先行,成熟一批,承接一批”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镇(街道)的承接能力和基层实际需要,从省政府制定的《陕西省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选取下放事项,采取“一镇(街)一清单”赋权形式,制定承接事项目录及实施时间,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后,由镇(街道)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分两步推进执法权下放工作。将城关街道、陵前镇、西阳镇、陂西镇、嵯峨镇作为第一批,今年年底前完成行政执法权下放工作,其余五个镇明年上半年完成行政执法权下放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镇(街道)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县级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整合现有执法资源,确保放得下、接得住。
四、不断强化督促指导。向镇(街道)赋权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影响深远,县委编办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赋权事项目录,确保赋权事项既符合镇(街道)实际,又能有效实施;县司法局负责督促指导事项下放的程序和执法规范化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基层综合执法的牵头协调部门,建立镇(街道)与县级有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镇(街道)赋权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执法支持,认真开展执法业务培训,促进规范执法。
附件:
1.三原县人民政府向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
行政执法权重点任务分工
2 .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嵯峨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陵前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4.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西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5.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陂西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6.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城关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
附件1
三原县人民政府向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重点任务分工
一、统筹指导和组织协调好向镇(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按部门按领域建立镇(街道)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组织协调好行政执法权划转衔接工作。〔县政府办、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解决向镇(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县级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保障。〔县政府办、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分考虑不同镇(街道)的承接能力和基层实际需要,坚持成熟一批、承接一批,积极稳妥推进执法权承接工作,不搞“一刀切”,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逐镇(街道)公布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及实施时间,并及时根据承接情况修订完善县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权责清单;涉及赋权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镇(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组织面对面交接,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指导镇(街道)做好承接工作,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对镇(街道)承接事项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承接清单进行适当调整。〔县政府办、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加强镇(街道)执法能力建设。镇(街道)综合执法队是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机构。结合实际,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推动县级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将执法力量下沉镇(街道),对人员编制暂时无法划转的,可采取“编制保留、人员下派、县属镇用”的方式,充实基层执法力量。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县级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执法监管职责,但要纳入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协调。要保持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稳定,严禁上级机关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除必要岗位外,应尽量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县政府办、县委编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强化镇(街道)执法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明确参加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并组织落实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颁发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等工作。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经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镇(街道)达到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时,方可承接县级部门下放事项。〔县司法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指导各镇(街道)制定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文书,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指导推动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法制审核工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指导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镇(街道)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发现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 加强镇(街道)执法装备保障,统一执法服装、车辆、证件、装备和标志标识等。根据执法业务需要,将执法服装、车辆和装备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大数据管理平台,探索建立“大数据+综合执法”的管理模式,推进全县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和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共享执法对象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管理信息和标准、规划、规范等行业信息。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基层综合执法的牵头协调部门,建立镇(街道)与县级有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 适时对镇(街道)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定期组织评估,结合评估结果,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强化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监督,将承接落实情况纳入督察检查范围,形成监督合力。镇(街道)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对执法队伍的监督,建立健全基层综合执法考核、监督机制。〔县政府办、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2
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嵯峨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2014年3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县教育局 | |
2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民政局 | |
3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 |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 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5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6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7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 |
8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类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9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 |
10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 |
11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12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3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4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十七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5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哂、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16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7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8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 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十四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9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20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21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1五条、第五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22 | 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23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24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25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26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承接验收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27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
28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29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30 | 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经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31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32 |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 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
33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34 |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35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问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问、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36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37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38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39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40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41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42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43 | 对毁坏水库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 县水利局 | |
44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 县水利局 | |
45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
46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商务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47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商务局) | |
48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和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含取缔)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22年3月修订)第二十七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22年3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22年3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1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
52 | 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3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若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 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4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 月修订)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5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
56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中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不含取缔)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7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8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日未重新报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9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60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6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62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63 | 对违反规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处罚 |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6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 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人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警示标志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65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县卫生健康局 | |
66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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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68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县自然资源局 | |
69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7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7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7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宜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73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 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74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县自然资源局 |
附件3
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陵前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2014年3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县教育局 | |
2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民政局 | |
3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4 |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 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6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7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 |
8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类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 |
9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 |
10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 |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 |
11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 | 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
12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3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4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5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哂、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6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7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8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 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十四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9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20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十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21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 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1五条、第五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22 | 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23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24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25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26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承接验收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27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28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29 |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30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问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问、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31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3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33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34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35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36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37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38 | 对毁坏水库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 县水利局 | |
39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 县水利局 | |
4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
41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商务局) | |
42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商务局) | |
43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和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含取缔)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22年3月修订)第二十七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22年3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22年3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6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7 | 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8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若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 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9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 月修订)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0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1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中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不含取缔)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2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3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日未重新报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4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5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6 | 对未经批准 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7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8 | 对违反规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处罚 |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 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人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警示标志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60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县卫生健康局 | |
61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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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63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县自然资源局 | |
64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65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66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宜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67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县自然资源局 |
附件4
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西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2014年3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县教育局 | |
2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民政局 | |
3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4 |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 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6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7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类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 |
8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 |
9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1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2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3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哂、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4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5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6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 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7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8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十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9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1五条、第五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0 | 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1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2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3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4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承接验收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5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6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7 |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8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问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问、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9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 第四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0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1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2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33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34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35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36 | 对毁坏水库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 县水利局 | |
37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 县水利局 | |
38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
39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商务局) | |
40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商务局) | |
41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和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含取缔)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2022年3月修订) 第二十七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2022年3月修订) 第三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22年3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4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5 | 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6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若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 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7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 月修订)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8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9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中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不含取缔)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0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1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日未重新报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2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3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4 | 对未经批准 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5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6 | 对违反规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处罚 |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 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人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警示标志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8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县卫生健康局 | |
59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 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应急管理局 | |
60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61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县自然资源局 | |
62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63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64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宜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65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县自然资源局 |
附件5
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陂西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2014年3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县教育局 | |
2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民政局 | |
3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4 |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 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6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7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类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 |
8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 |
9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0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1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2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十七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3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哂、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4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5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16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 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7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8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9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1五条、第五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0 | 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1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2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3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4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承接验收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5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6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7 |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8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问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问、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9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0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1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2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33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34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35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36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 县水利局 | |
3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
38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商务局) | |
39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商务局) | |
40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和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含取缔)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22年3月修订)第二十七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22年3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22年3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3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4 | 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5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若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 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6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 月修订)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7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8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中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不含取缔)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9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0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日未重新报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1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2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 等字样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3 | 对未经批准 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4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5 | 对违反规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处罚 |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 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人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警示标志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7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县卫生健康局 | |
58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应急管理局 | |
59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60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县自然资源局 | |
61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62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6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宜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64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县自然资源局 |
附件6
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城关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2014年3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县教育局 | |
2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民政局 | |
3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4 |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 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6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7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类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 |
8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 |
9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1五条、第五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1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2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3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4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5 | 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经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6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7 |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 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8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9 |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0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问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问、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1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3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4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25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26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27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
28 | 对毁坏水库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 县水利局 | |
29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 县水利局 | |
3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
31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商务局) | |
32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商务局) | |
33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和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含取缔)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22年3月修订)第二十七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3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22年3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3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22年3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36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37 | 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38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若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 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39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 月修订)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0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1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中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不含取缔)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2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3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日未重新报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4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5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7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8 | 对违反规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处罚 |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 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人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警示标志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0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县卫生健康局 | |
51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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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53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县自然资源局 | |
54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55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56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宜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
57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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