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22〕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适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机制,促进我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DRG付费下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按疗效价值付费的试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
(一)遴选确定试点病种
结合我市实际,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95个中医优势病种中遴选出诊断明确、临床路径清晰、诊疗技术成熟、疗效确切、医疗成本稳定的桡骨远端骨折等10个中医优势病种,实行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
(二)合理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对于桡骨远端骨折等10个中医优势病种,其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对应的DRG外科组基准点数及调整系数执行,实现“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同时制定10个中医优势病种适用对象、准入标准、疗效评估等评判标准。
三、相关要求
(一)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疗效价值付费是对DRG付费改革的补充和完善,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费用结算方式。我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不受本通知影响。
(二)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经办管理办法,明确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种的评判标准,并组织开展相关病例的申报、审核、结算等工作。
(三)医疗机构对申报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疗效价值付费的病例,要严格遵守病种范围、评判标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做好政策宣传、解答工作,杜绝降低入院标准、放宽操作/治疗指征、升级诊断、串换诊断等违规行为。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反馈市医保局、市中医药管理局。
附件:宜宾市中医疗效价值付费病种目录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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