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以外地区未要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2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行动计划》提出,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分别下降10%和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

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0条规定,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任何新建、改建、扩建涉煤项目,必须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新建的涉煤项目必须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这样增量就已经稳住了,在此基础上提出很多措施都是对存量煤炭消费的用户或者企业进行压减。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浓度要下降20%,汾渭平原要下降15%,对这些区域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是行之有效的一条措施,这是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的。

“至于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外的地区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要求。”刘炳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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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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