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告是为了保证重大活动消防安全的短期临时性措施,按照省市政府要求,采取一些超常规要求,有效期到2023年9月10日。
“未能整改完毕的,相关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采取停用、专人值守等安全管理措施。”这一条是为了确保活动期间全市消防安全采取的短期性超常规要求,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严禁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这个具体依据如下:
1、《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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