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工作,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应严格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21 号)内容进行落实。

2.车主在合同到期后,或虽未到期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的,车主应当选择城区取得巡游出租客运经营许可具有经营资质的21家企业委托管理。

3.车主选择取得巡游出租客运经营许可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后,企业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委托管理。

4.车主在脱离原公司7个工作日之内,应及时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变更登记信息。

5.原企业和接收企业应积极配合车主,落实相关的变更工作。

附件1: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等有关事宜的通知.pdf

附件2:临沂市城区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变更委托服务管理申请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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