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人解读《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要健全地籍调查服务确权登记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工作机制。一方面,明确自然资源审批、供应、登记等相关自然资源管理阶段应当如何开展地籍调查,如何应用地籍调查成果;另一方面,明确加强各环节调查作业协同衔接,特别强调已有地籍调查成果应当沿用,不得重复调查和测绘,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比如,鼓励、推广土地供应或用地审批确定宗地时,即按照统一技术标准,设定不动产单元(宗地)并编制单元代码,开展地籍调查获取宗地的界址、面积等地籍信息。后续无论是用途变更还是产权转移,只要不动产界址、范围没有发生变化,就可以一直沿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无须再开展调查。同时,《通知》提出按照“谁需要、谁组织”的原则,明确当事人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地籍调查主体的情形,其中对当事人负责地籍调查的,考虑到可能存在组织指界难等实际困难,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指导做好“四邻”指界等权属调查工作。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