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区县(功能区)综合执法部门,机关各处室(组)、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将《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版)〉的通知》(鲁农法字〔2023〕1 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版)〉的通知》(鲁农法字〔2023〕12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 版)的通知》(鲁牧政发〔2023〕5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裁量基准适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处。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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