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



莱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延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有效期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经评估,市政府决定,延长《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西政发〔2021〕44号)的有效期至2025

12月31日,编号为LXDR-2023-0010001。

附件:《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西政发〔2021〕44号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


附件

LXDR-2021-0010004



莱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结合莱西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以深圳路与G308交界处为起点沿G308顺时针方向→苏州路→上海东路与苏州路交界沿洙河→威海支路→G204→滨河东路→南京南路→龙口东路→深圳路。

该范围划定区域以路为界线的,以该路处于禁放区域的外路边线为准。该范围划定区域以河为界线的,以分界的河道中心线为界线。

二、禁放场所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市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其他禁放要求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四、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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