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三江新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市监办〔2023〕8号)及《宜宾市司法局 宜宾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做好“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相关工作的通知》(宜司法发〔2023〕23号)精神,切实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打造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2022〕2号)《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2〕6号)等法律规范,特制订《宜宾市市场监管领域精准高效监管执法“一目录、五清单”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作为监管执法内部参考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依法监管执法。坚持依法监管执法,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守好市场监管领域安全底线,对通过警告等较轻处罚可以实现监管目的的,不得给予罚款等较重处罚;对直接关系安全与质量问题、第三人重大权益、潜在风险较大以及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不予处罚;对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实施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二、审慎监管执法。坚持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正确合理行使处罚裁量权。坚决避免简单、机械照搬“五张清单”,防止个案裁量失衡。对首次轻微违法,坚持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提醒、指导、告诫、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行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对涉案的违法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监督市场主体主动销毁违法产品、拆除经营设备等措施,督促市场主体做好后处理工作,防止违法产品流入市场。
三、柔性监管执法。对具有主观非明知、能如实说明来源、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节较轻等法定免除或免予处罚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本《指引》对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在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充分阐述理由并罗列相关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四、严格执法程序。适用本《指引》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处理。办案机构在立案核查阶段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在不予立案审批表中载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经立案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办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决定对当事人实施“不予处罚”。对于适用“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承办机构应通过建议、提醒、指导、告诫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并要求签订《承诺书》(见附件7)。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可作为裁量说理内容,但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予以引用。本《指引》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附件:1.宜宾市市场监管领域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2.宜宾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3.宜宾市市场监管领域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4.宜宾市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5.宜宾市市场监管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6.宜宾市市场监管领域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7.承诺书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
附件7
承 诺 书
NO: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执法人员 在 年 月 日发现我(单位)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纠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我(单位)系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未隐瞒非“首违”相关事实。
2.我(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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