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城阳区司法局局长 郭春庆
一、印发《通知》的背景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就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按照上级部署,2021年4月28日,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青岛市城阳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青城政办发〔2021〕27号);2021年8月19日,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关于公布城阳区区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青城政发〔2021〕19号),共涵盖9个部门、涉及109项证明事项。随着法律法规立改废,按照上级相关工作要求,同时,随着“无证明之省”和“无证明城市”建设的推进,上级层面的证明事项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作出了相应调整。因此,区司法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城阳区区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版)。
二、印发《通知》的目的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减证便民”工作部署,落实“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要求,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将法定由企业群众提交的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转为行政机关核验,切实减轻群众、企业办事负担。
三、《通知》起草的依据
文件起草的依据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鲁司〔2022〕6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市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版)的通知》(青政字〔2023〕11号)。
四、《通知》起草的过程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市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版)的通知》(青政字〔2023〕11号),在《关于公布城阳区区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青城政发〔2021〕19号)的基础上,区司法局结合全区实际,起草了《关于公布城阳区区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公布城阳区区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五、《通知》的主要内容
《关于公布城阳区区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共涵盖10个部门、涉及134项证明事项,与《关于公布城阳区区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青城政发〔2021〕19号)相比,在“主管部门”一栏,增加了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两个部门,删除了区市场监管局,证明事项由109项调整为13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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