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控法定义务履行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引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实现对重点监管单位建设、运行、退出阶段的全周期土壤环境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控法定义务履行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试行)》)。《工作指引(试行)》的制定,是我市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的具体行动,是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推动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的重要措施,有助于我市防止新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及时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提升土壤环境质量。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要求。

三、出台目的

指导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新改扩建、生产运营、关闭退出等全生命周期内落实各个阶段的法定义务,压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作。

四、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试行)》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工作指引(试行)》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等文件;第三部分为术语;第四部分为土壤污染预防法定义务及核心技术要求,包括总体概况,企业新改扩建、生产运营、关闭退出等3个阶段的法定义务及核心技术要求。企业新改扩建阶段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有毒有害物质设施防渗管理和地下储罐备案等制度;生产运营阶段应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修复、有毒有害物质设施防渗管理和地下储罐备案等制度;关闭退出阶段应落实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制度。另外,《工作指引(试行)》在附件中列出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各个阶段落实法定义务对应的法律法规原文及技术指南文件、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参考字典和落实法定义务过程中应编制的各项报告参考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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