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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兰晓聪、孔德锦、范梦琪、张海龙、李文斐、李娜诉你单位及高卫华劳动争议一案(张劳人仲案字[2022]第1470号、1471号、1472号、1473号、1474号、1475号),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庭(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区市民中心一楼西侧)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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