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济南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济环委〔2023〕1号)要求,现将市水务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予以公开,清单将根据具体事项调整情况和省级公开内容,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序号 | 具体事项 | 内容 |
1 | 水资源规划编制 | 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 |
2 | 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 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
3 | 饮用水水源保护 |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应急处置。按规定公示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
4 | 河湖生态水量管理 | 拟订全市水量分配方案,指导河湖生态水量管理工作。 |
5 | 地下水管理保护 | 组织地下水管理,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
6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指导区县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具体推进实施工作,向各治理主体提供技术支持。 |
7 | 水土保持工作 | 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和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
8 | 水域岸线管理 | 组织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 |
9 |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 组织指导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
10 | 城镇排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监督管理 | 指导区县对属地城镇排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区县对城市污水管网系统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
11 |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 | 指导各区县遵循适用性、综合性、经济性、长效性、安全性技术原则,采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治理技术,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 |
12 | 污水处理环保科普 | 开展城市污水处理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活动。 |
13 | 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 | 按照职责做好工地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和VOCs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工地非道路机械管控工作。落实工地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 |
14 | 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
15 | 组织专项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依法对组织编制的水利、防洪、治涝、灌溉等专项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16 | 生态环境舆情管理工作 | 加强本职能领域涉及生态环境舆情的引导、宣传和管控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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