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博人社监罚字〔2023〕第010号
淄博香好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一案,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博人社监罚字〔2023〕第010号),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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