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蓝田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2 日
蓝田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二〇二三年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镇 (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咨询机构
3 预防和监测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3.3.2 预警信号发布
3.3.3 预警信号调整和解除
3.3.4 预警准备
3.3.5 预警启动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信息报告和共享
4.3 分灾种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社会动员与参与
4.6 响应升级
4.7 响应降级和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救灾救济
5.3 保险赔付
5.4 调查评估
5.5 制定规划
5.6 征用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设备设施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交通保障
6.6 通信保障
6.7 应急用电保障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 科技支撑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演练
7.3 宣传培训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实施
附件
1. 气象灾害相关名词解释
2.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3. 蓝田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 蓝田县气象灾害危险性区划图
蓝田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重要论述和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我县气象灾害防御、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蓝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暴雨(雪)、干旱、寒潮、大风、沙尘暴、连阴雨、高温、低温、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冻雨)、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协调指挥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其他灾害,及其他安全生产、重大环境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本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或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上级人民政府的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气象灾害按照行政区域实施分级处置,各镇街是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先导,部门联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种类,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4)预防为主、科学高效。综合实施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气象灾害防范和协调指挥工作。
总指挥: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武装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委、县教科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体育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秦保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国网蓝田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蓝田分公司、中国移动蓝田分公司、中国联通蓝田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蓝田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蓝田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蓝田分公司。
2.2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召开年度联席会议,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有关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练;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检查指导各镇街和各相关部门各项应急准备措施落实情况。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3。
2.3 镇 (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要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协调指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
2.4 专家咨询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气象、交通、治安、卫生、安全生产等领域的专家建立专家咨询机构,根据气象灾害种类及影响抽调相应人员组成专家组,为气象防灾减灾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和监测预警
3.1 预防
(1)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区划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为有效开展气象灾害防范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2)各成员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预警信号制定本部门的防御措施,建立基于气象灾害高级别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停工、停课、停运等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3)各行业 (领域)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分析研判,做好行业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督查,对排查出来的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
(4)县级相关部门,各镇街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以及城市规划编制中,应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5)各镇街应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宣传及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6)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种类,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履行、预案编制、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等工作。
3.2 监测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全县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的布局规划、建设完善和技术指导。各镇街协助做好气象监测设施的选址,为气象设施安装、维护等工作提供便利,并配合做好相关气象设施及环境的保护。
县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教科、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等部门建立相应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一般将气象灾害预警分为四个级别,由低至高分别用蓝、黄、橙、红标示。一级预警即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不同灾种的具体预警分级防御措施见附件2。
3.3.2 预警信号发布
1.发布制度:遵循 “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县气象局负责制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种类、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发布方式:落实以气象预报预警为先导的扁平化叫应机制。将天气警报、预警、预警信号以手机短信、系统自动外呼、电话叫应等方式第一时间发送至基层末端,“叫醒”“叫应”相关应急责任人。通过政务网、微信群工作群、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方式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应急责任人发送预报预警信息。
4.传播要求: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应通过现有信息发布渠道,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
3.3.3 预警信号调整和解除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县气象局应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信号的升级、降级解除技术指标,预警信号发布、更新、解除流程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范》(DB6101/T 3022—2018)执行。
3.3.4 预警准备
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
各镇街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3.3.5 预警启动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后,要立即进入工作程序,并通知下属单位进入戒备状态,加强值守和信息收集上报,对分管领域、行业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1)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遵循 “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筹协调、统分结合的 “全灾种、大应急”工作格局。
(2)按分级管理原则,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程度和范围,分灾种由各镇街和相关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各镇街、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响应级别、应急预案和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加强值班值守,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实施预防和控制措施,组织营救、伤员救治、人员转移安置、公共设施的抢修、灾情上报,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落实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等。
4.2 信息报告和共享
信息报告: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各镇街、各相关部门和村(社区)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及时续报灾害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性质、影响范围、灾害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报告要简明扼要、迅速准确。
信息共享: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灾情互通共享机制,协调组织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城管执法局以及电力、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及时通报、实时共享。
4.3 分灾种响应
灾害性天气来临或发生时,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南,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部门需求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镇街、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按职责组织做好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和应对工作,适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暴雨引发河流洪水、山洪灾害、城市内涝,以及长期少雨导致的干旱灾害等,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暴雪、大雾、霾、冰冻 (冻雨)、道路结冰等严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等灾害,由县交安委负责指挥应对工作,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气象因素引发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气象因素引发的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1 暴雨、连阴雨
根据部门职责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相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防汛、防洪排涝、突发地质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暴雨、连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加强与应急管理、水务、资源规划等部门和单位的会商研判,适时启动移动和加密气象观测,做好递进式跟踪预报服务。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做好暴雨、连阴雨引发洪涝灾害的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暴雨、连阴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传播以及暴雨连阴雨灾害防灾减灾避险知识的宣传。
水务部门开展洪水监测预警预报和水利工程调度、水利工程巡护查险和抢险工作,提出洪水避险转移建议。
资源规划部门密切关注降雨预报及降雨实况,及时开展地质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动态发布预警信息,指导镇街及相关部门单位加强风险隐患巡查和监测,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和安置管控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检查并清理排水系统,做好内涝防御准备。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文旅体育部门加强户外文化体育活动和旅游活动管理,必要时停止受影响区域的一切户外活动。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必要时(如严重城区内涝)可采取停电避险方式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险情消除后及时恢复供电。
公安、交通部门对受灾地区和救援通道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必要时对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交通在建项目等采取停运、停班、停工撤离等紧急避险措施。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他部门 (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行业 (领域)的暴雨、连阴雨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4.3.2 干旱
根据部门职责和干旱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抗旱、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干旱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商,评估干旱影响;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干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干旱灾害的应急准备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干旱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传播,提醒公众节约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利工程,减轻干旱影响;组织实施水资源调度,提供抗旱技术支撑。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因旱灾导致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做好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参与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行业 (领域)干旱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4.3.3 暴雪、冰冻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雪、道路结冰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交通、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供暖、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降雪、降温监测实况和道路结冰预报、预警信息,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指导暴雪、冰冻天气引发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防御应对工作,组织协调因暴雪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按预警信号等级有序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依法发布灾情。
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暴雪、冰冻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传播以及暴雪、冰冻灾害防灾减灾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醒公众安全用电、安全用气。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和道路管控,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积雪、结冰路段。
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沿街流浪者的护送工作。
交通部门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做好车辆防滑、防冻措施,提醒公路、桥梁行驶车辆减速。
住建部门督促在建房屋建筑工地采取有效防雪、除雪措施,加大检查力度,防范安全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撤离可能因积雪压塌工地内的建筑或临时建筑设施中人员。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农业设施进行加固,组织种植业、畜牧业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所属学校开展暴雪天气应对,做好学生安全保障工作。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冰雪消融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因灾致贫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电力企业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供水、供暖、供气等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加强管线巡查,确保水、暖、气管线安全运行。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行业 (领域)暴雪、冰冻防御和应对工作。
4.3.4 寒潮
根据部门职责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相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应急预案,供暖、供电、供水等部门 (单位)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寒潮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寒保暖,注意用电、用气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设施农业、果业、蔬菜等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设施农业、农作物以及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教育部门组织指导所属学校采取防寒保暖措施,做好学生安全保障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指导燃气、供热企业加强调度和管线巡查,确保供气、供热稳定。做好城市绿化树木、花卉等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保障电力供应正常。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行业 (领域)寒潮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4.3.5 大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相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建设工程、旅游等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发布频率。
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塔吊、龙门吊、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建筑和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防范大风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
会同秦保、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大风预警信息传播和防御纸质宣传,提醒社会公众注意防范。
住建部门督导施工单位和建设工地采取防风措施,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保障安全。督促物业公司及时通知住宅小区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城管执法部门加大对户外广告牌、绿化树木的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及时清理死树枯枝。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文旅体育部门督促指导景区采取有效防风措施,停止水上、高空娱乐项目,保障游客安全。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提醒驾驶人员减速慢行,在高架桥、隧道等区域设立横风警示标志,防范大风对交通安全影响。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风险隐患。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行业 (领域)大风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4.3.6 高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高温预警信息,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教育、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启动防暑降温、城市运行保障等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预防高温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核定和报告灾情;加强会商和综合研判,统筹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力量。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高温预警信息传播,提醒社会公众注意高温防御,防止中暑事件发生。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所属学校做好高温防御工作,避免午后高温时段户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醒驾驶员做好车辆性能自检,减少车辆因高温造成自燃、爆胎等情况;同时,加强道路巡检,及时处置各类路面交通事故。
民政部门指导各社区做好高温预防工作,对特殊群体采取必要的防暑应对措施。
人社部门加强劳动安全监察,提醒企业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在高温时段根据情况发出停工建议。
住建部门督促建筑、施工等企业对露天作业场所采取有效防暑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和高空作业。
交通部门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采取防暑降温保护措施。
提示公路作业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
卫生健康部门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防暑降温措施建议,宣传中暑防治常识,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救治防范措施。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种植、养殖户采取预防高温措施,减少高温对种植、畜牧、水产养殖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指导种植户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防止中暑。
城管执法部门指导城管系统、园林行业户外工作人员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午后高温时段户外作业。
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故障。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定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行业 (领域)高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4.3.7 雷电
根据部门职责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相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雷电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灾害发生后,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分析评估工作。做好易燃易爆场所雷电灾害防御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电力、通信以及建筑施工工地、塔吊、龙门吊、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建筑和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防范雷电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加强森林草原火情监控,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雷电预警信息传播和雷电防御知识宣传,提醒社会公众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教育部门根据天气情况暂停户外教学活动,指导所属学校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和学生避险逃生安全教育。
住建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地落实雷电防御措施,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做好所管辖范围内雷电灾害防御监管。
文旅体育部门指导、督导旅游景区、度假区等场所及时发出警示信息,适时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游客避险。
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等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及时做好电力故障抢修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行业 (领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4.3.8 冰雹
根据部门职责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相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冰雹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电力、通信以及建筑施工工地、塔吊、龙门吊、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建筑和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防范冰雹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
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冰雹预警信息传播和冰雹防御知识宣传,提醒社会公众注意防范。
教育部门指导所属学校开展冰雹灾害防御和学生避险逃生安全教育,根据天气情况暂停户外教学活动。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落实防御措施,预防冰雹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果业的影响,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旅体育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行业 (领域)冰雹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4.3.9 霜冻
根据部门职责和霜冻预警信息,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加强霜冻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霜冻预警信号,适时加大预报预警频次。
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霜冻预报预警信息传播和霜冻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提醒社会公众注意防范。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粮食作物种植户、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农林作物、牲畜、家禽等的防寒保暖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对城市绿化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低温可能造成的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防寒救助,特别对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行业 (领域)霜冻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4.3.10 沙尘暴、霾
根据部门职责和沙尘暴、霾预警信息,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沙尘暴、霾预报预警信息传播和沙尘暴、霾防御知识宣传,提醒社会公众注意防范。
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所属学校做好防沙尘、防霾工作;沙尘暴、霾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沙尘暴、霾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沙尘暴、霾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文旅体育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应根据沙尘暴、霾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应果断停工、及时避险。
卫生健康部门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呼吸道疾病等救治需求。
其他部门 (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行业 (领域)沙尘暴、霾防御和应对工作。
4.3.11大雾
根据部门职责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相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加强大雾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适时加大预报预警频次。
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大雾预报预警信息传播和大雾防御知识宣传,提醒社会公众注意防范。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落实防污闪措施,及时排除故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行业 (领域)大雾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4.4 信息发布
(1)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三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2)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3)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
4.5 社会动员与参与
(1)气象灾害事发地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的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 响应升级
(1)因气象灾害影响加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升级,或者气象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灾害,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县交安委、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等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2)当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程度超出本县控制能力,需要上级政府和部门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县委、县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处置。
(3)当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时,应急处置指挥权相应上移,各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
4.7 响应降级和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县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各级应急响应指挥机构根据综合情况,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受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各镇街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由县级相关部门制定后期处置方案,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5.2 救灾救济
县应急管理局统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统筹气象灾害社会救助工作,按照 《蓝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 保险赔付
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的灾害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作用,由县应急管理局协调政策性保险承保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各镇街、各相关单位为保险理赔提供支持协助。
5.4 调查评估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气象衍生次生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5.5 制定规划
气象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镇街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的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由县政府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5.6 征用补偿
各镇街、各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征用补偿制度。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补偿制度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保障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镇街、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应加强人力资源保障,加强各项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并通过开展培训、演练等方式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通讯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街、各相关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配置气象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灾害发展趋势,收集并报告灾害性天气影响情况,协助做好辖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解读等工作,为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镇街应当确定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村组)并报县气象局备案,为气象协理员、信息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辖区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收集和报告,协助做好基层群众防灾避险和应急联络等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经过一定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后,参与气象灾害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6.2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将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6.3 设备设施保障
气象部门要根据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需求,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装备储备制度。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专用物资储备,加强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建设,建立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信息数据库以及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确保应急处置调用及时、抢险到位。
6.4 物资保障
(1)各镇街、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做好救灾储备整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区域、部门合理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2)鼓励和引导村 (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气象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6.5 交通保障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交通运输工具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6.6 通信保障
县经贸局协调县电信、联通、移动公司及时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做好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7 应急用电保障
担负重要应急机动处置保障的单位,应结合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号提前部署,充分利用移动发电装备,为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电力部门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救灾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灾害发生时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
6.9 科技支撑保障
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编制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向县应急管理局备案,抄送西安市气象局。
各镇街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预案演练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安全高效的应急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7.3 宣传培训
各镇街、各相关部门应当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培训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应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应对气象灾害应急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指导村 (居)委会及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气象灾害应急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宣传部门应当组织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新型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气象应急科普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气象灾害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8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由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组织制定并解释。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印发的 《蓝田县冰雪灾害天气应急预案》(蓝政办发 〔2021〕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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