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利 分类 |
权利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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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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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理性的监督检查 |
市医保局 |
1.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
1.检查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检(巡)查和专项调查,依法开展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 2.处置责任:根据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和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开事项。 |
1.《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三条。 2.《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八条。 3.《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三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实施检查的; 3.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 4.对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同一事项重复进行日常检查的; 5.违法扣押财物的; 6.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和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7.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
1—7.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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