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规范性文件修订程序要求,现就《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3年12月1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单位,逾期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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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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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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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国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责定位】创新基地是我国标准化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整合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品 以及科技和产业等资源,围绕全类型标准和标准化全生命周期,创 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方式、创新标准实施应用方式、创新 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同步推进方式的重要平台。创新基地主要服务国家重大产业政策的落实,服务国家重大区 域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创新举措的实施。
第三条 【建设运行原则】创新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国际国内并重、市场驱动、政策引导、协作联动、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承担单位】创新基地主要依托企事业单位等建设, 实行“开放、合作、创新、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 【国家标准委职责】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关于创新基地的政策、规划,制定管理制 度,指导并监督创新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二)研究创新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
(三)批准创新基地的建设、成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创 新基地的验收、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部门和地方职责】创新基地所属领域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以下 简称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创新基地的政策、规划,研究制定支持创 新基地建设和运行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申报推荐创新基地,指导创新基地建设;
(三)推动创新基地纳入行业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重点工作。
第七条 【省级标准化部门职责】创新基地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开展本辖区内创新基地的验收、评估、监督检查等, 并协调有关方面给予创新基地支持。
第八条 【承担单位职责】创新基地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创新基地的政策、规划,建立健全创新基 地组织架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等;
(二)提供创新基地运行基础条件保障;
(三)按照创新基地的定位和目标,编制工作计划,推动任务 落实;
(四)配合创新基地的验收、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按时报送创新基地工作总结、亮点成果、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等。
第三章建设
第九条 【申报指南】国家标准委根据需要编制创新基地申报指南,明确创新基地建设的总体布局、重点任务和建设要求等。
第十条 【申报条件】申请建设创新基地的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得到行业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的支 持;
(二)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标准化工作队伍,能够提供必要 的办公条件及经费支持;
(三)在标准化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丰富的标 准制修订经验,承担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或者与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合作紧密;
(四)能够有效汇聚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 品以及科技、产业等资源,具有较强聚集创新资源和提供市场化服 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行业部门的标准化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确定 本领域本地区的建设方向,组织本领域本地区有意愿的单位进行 申报,并编制申报方案。
第十二条 【审核推荐】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充分论证申报方案后,提交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审核。 行业部门、地方政府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择优向国家标准委推荐。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国家标准委根据申报推荐情况,适时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纳入专家评审范围。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方案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分为“通过”、“修改完善后通过”、“未通过”3 种。评审意见为“修改完善后通过”的,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方 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网上公示】国家标准委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方案进行研究,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信息包括拟批准建设创新基地的名称、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等,公示时 间不少于 1 个月。
第十六条 【批准建设】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国家标准委予以批准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十七条 【建设过程】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根据申报方案开展工作,每年上报 建设情况。推动创新基地建设纳入行业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重点工 作,并在政策、资金、项目、人才、奖励等方面给予创新基地支持。创新基地建设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行业部门、 地方政府、国家标准委报告。
第十八条 【中期评估】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于创新基地建设中期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并向国家标 准委提交中期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自查和验收申请】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于创新基地建设期届满前 3 个月内,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对照申报方案开展自查。创新基地符合验收条件的,由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 准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送国家标准委审核,并抄报行业 部门、地方政府。
第二十条 【延期要求】创新基地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于创新基地建设期届满前 3 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委。创新基地建设期延期一般不超过 1 年。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者延期后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国家 标准委终止创新基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 【验收要求】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创新基地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创新基地验收意见分为“通过”、“整改”、“未通过”3 种。验收意见为“通过”的,国家标准委予以批准成立。验收意见为“整改” 的,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创新基 地承担单位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意见为“未通过”的,国家标准委终止创新基地建设。
第四章运行
第二十二条 【组织管理要求】创新基地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创新基地不得自行成立或者 批准分基地等分支机构,不得刻制印章。
第二十三条【机制模式创新】创新基地应当注重机制和模式创新,促进科技、标准、产业等资源有效聚集,强化产学研用合作, 加强共建共享。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创新基地应当创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方式,建立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并根据需要支撑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建立本领域、本地区的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 推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融入标准,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以标准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
第二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建议】创新基地应当加强与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联络协调,积极参 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在重点领域国际国内标准比对分析、中外标准 互认等工作中发挥自身优势、主动作为。创新基地应当围绕本领域、本地区标准化工作重点,定期开展 国际国内标准化发展趋势分析研究并报送研究报告,主动提出国家 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国际标准提案、标准路线图、国际标准孵化 清单,积极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验证、实施信息反馈和实施效 果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标准化培训和宣传推广】创新基地应当重视标准化知识普及和标准化实践经验推广,开展标准化科普场所建设、 成果展示及实习培训等工作。探索建设本领域、本地区技术标准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或新媒体宣传平台,为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集成服务,助力标准化意识和能力提升。创新基地应当注重总结创新实践、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通过交流研讨、宣传报道等形式加强推广应用,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七条 【先行先试】国家标准委、行业部门和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等支持创新基地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和相 关科研项目;支持创新基地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 申请和国际标准提案、开展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参与标准验证 等工作;支持创新基地间开展战略合作。
第二十八条 【标准化人才培养】国家标准委、行业部门和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支持创新基地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开展国际标 准化、标准化职业等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年度总结和计划报送】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 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12 月底前,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创新基地进行年度考核,掌握创新基地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考核结果同时报送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国家标准委。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国家标准委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创新基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定期评估】国家标准委组织对创新基地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 3—5 年,评估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情况、服务能力与运行实效、运行模式与工作机制创新等。评估程序分为材 料审查、现场核查和综合评议 3 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评估结果及结果运用】国家标准委根据年度考核、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并抄送推荐单位。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 种。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和国家标准委应当在政策、资金、项目、人才、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 1 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变更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主动调整】国家标准委可以根据创新基地总体布局需要和实际运行情况,在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对创新基地 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申请调整】创新基地名称、承担单位变更等重 大事项,应当由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书面申请。 经国家标准委审查、公示通过后进行调整。公示时间不少于 1 个月。第三十六条【违规处理】创新基地申报、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数据、出现重大学术诚信问题、存在其他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行为,或者承担单位不再具备创新基地 建设运行条件的,国家标准委终止其建设或者予以撤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命名】创新基地统一命名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Standard Innovation Base of ×××”。
第三十八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2023 年XX 月X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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