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医疗卫生机构用水价格的通知》文稿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支持保障的措施,结合供水企业承受能力,决定阶段性降低医疗卫生机构用水价格。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支持保障的措施》、《关于贯彻省提出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支持保障的措施>》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通知》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用水基本水价部分,统一按原到户基本水价的90%结算,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保持原标准不变。执行范围为市区(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承担定点救治任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区要督促相关供水企业落实降价政策,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降水价工作,确保降水价红利及时传导至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要大力宣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支持保障的重大意义,加大改革内容的政策解读,使社会各界充分理解用水价格调整,为用水价格调整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0635-822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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