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长新程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渝中人社监罚〔2023101

被处罚单位:重庆长新程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7G80F2XC

法定代表人:盛中静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339-22#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渝中社稽通〔202335号)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拒绝社会保险稽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八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之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对缴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0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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