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人社监罚〔2023〕6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鸿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KWLC6M
法定代表人:缪发书
单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24号5幢11-5号
经调查,你单位在重庆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工程迁改一标项目未按月考核2023年2月至4月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中人社监令〔2023〕62-2号),要求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你单位未改正。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之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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