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文字)

一、出台背景

市委、市政府有工作要求。《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30号)要求“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健全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对原市级认定办法进行修订。

区级工作开展有需求。我区现行区级认定办法《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2〕49号)于2012年制定,部分内容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已不相符。

二、目的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织密扎牢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等为主要内容的民生保障“安全网”,才能从源头上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修订完善《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的必要工作。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六章十七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成员、第三章家庭收入、第四章家庭财产、第五章家庭消费支出、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条件。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成员。

一是明确申请人应具有本区户籍。二是家庭成员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成员,即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是本地户籍,也可以是外地户籍。三是特殊情形的认定。细化五类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的特殊情形:“一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我区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五是符合区民政局及上级民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

(二)家庭收入

一是基本定义。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收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具体内容。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家庭财产

一是基本定义。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二是排除性条件。申请人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

主动放弃合法收益的(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法定赡、扶、抚养人拥有工程机械、经营性客货运车辆、大型农机具、船舶或两套(含两套)以上商品房的及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也明确了特殊情况,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三是综合确认。家庭财产采取实名认定,根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实际情况综合确认。

(四)家庭消费支出

一是基本定义。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二是排除性条件。申请人家庭消费支出有以下情形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1年内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1年内家庭消费支出(因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就学、购买唯一一套住房产生的支出除外)累计人均超过全市上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力系数。具体内容:对家庭收入的经营性收入的“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规模化种植、养殖除外)收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计入家庭总收入”中劳动力系数指标进行细化,按年龄、残疾程度、疾病、照顾对象对农村务农劳动力进行系数计算。

(六)刚性支出。对家庭收入中的“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中的刚性支出的扣减条件、扣减内容、计算方法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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