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有序做好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工作,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正式印发实施《绵阳市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绵阳市对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管理实现了制度化,对于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管好用好专项债券、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五)《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6号)。
二、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20日,绵阳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出台了《绵阳市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有效期将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管好用好专项债券、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的战略,特此制定《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46条。包括:总则、项目库管理、限额分配与下达、债券资金安排、债券资金管理使用、还本付息、职责分工、监督与绩效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定义、发行主体以及专项债券的总体管理要求。
(二)项目库管理。进一步明确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储备、调整、发行等程序和条件,并根据项目成熟度建立“储备库、备选库、执行库”三级子库联动管理的专项债券项目库。
(三)限额分配与下达。分别明确市级和县(市、区)、园区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确定和下达方式。
(四)债券资金安排。明确债券资金安排的流程及具体要求。
(五)债券资金管理使用。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正面负面清单作出规定,对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规范资金拨付使用等提出明确要求。明确使用债券资金的部门(单位)对债券支出和对应项目形成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专账核算,准确反映资金收支状况。
(六)还本付息。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使用的专项债券本息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不按时还本付息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职责分工。明确市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园区政府、项目单位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等参与专项债券工作各类主体的职能职责。
(八)监督与绩效管理。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对专项债券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明确专项债券额度分配、使用绩效相挂钩。
(九)附则。明确《办法》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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