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济劳人仲委〔2021〕2号),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7月4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86号)(以下简称《通知》)。全市仲裁机构在执行该《通知》的过程中,出现了对“中央省部队属驻我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及高新区)的企业及其参股企业”等相关规定把握不一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案件管辖范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针对《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下发了此文件。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号)
三、主要内容
1.《通知》中“中央省部队属驻我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及高新区)的企业及其参股企业”,是指所在地位于市内五区及高新区的中央、山东省及部队属企业及其参股企业;“中央省部队属驻市内五区及高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所在地位于市内五区及高新区中央、山东省及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上述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市内五区及高新区,劳动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通知》中“外省市用人单位在我市用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济南,但没有固定工作地点的,以劳动者在济南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3.市内五区及高新区内社会组织(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辖认定,原则上以登记机关为准。在山东省省级机关单位登记的,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市级及以下机关单位登记的,由所在地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涉及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案件由原所属行政区划所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高新区所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莱芜区、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适用《通知》中“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规定。
四、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咨询电话:89731850
2021年12月8日
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济劳人仲委〔202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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