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出现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会通过强制执行划扣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旌阳区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妄想通过此种方式套取住房公积金,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捏造证据套取住房公积金
2019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与郭某等人共谋通过虚假诉讼套取被告人邓某某的公积金,于是捏造记载内容为邓某某向郭某借款6万元的借条。
2019年9月,郭某向旌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邓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等。通过民事调解达成协议后,郭某又向旌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0月,法院依法扣划了邓某的个人住房公积金6万余元。
妨害司法秩序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与郭某系朋友关系,邓某某因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遂与郭某合谋,以虚构借款关系及转账记录到法院起诉执行公积金的方式,将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套取出来。郭某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款当日,便通过微信向邓某某转款5000元,次日向邓某某银行账户转款13000元以及取现40000元后交邓某某。
案发后,二人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调解书及立案执行,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案
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助推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社会危害性极大。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并无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于是和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调解书及立案执行,妨害司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虚假诉讼罪对其进行打击。
本案系德阳首例通过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被判处刑罚的案件,对邓某某处罚可以警醒当事人应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从而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建立良好社会诚信体系。
法官简介
韩建,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通讯员 杨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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